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2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238號

原告 戴世偉

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春美鄧雪枝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及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台北市○○區○○路○○○巷○○○號三樓不動產第一類建物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春美、鄧雪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雖以「鄧春美、鄧雪枝」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致本院無從確定「鄧春美、鄧雪枝」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沈玟君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 北簡 字第 5238 號裁定(113.06.12)[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