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756號

原告荷蘭家鄉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秋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昭儀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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