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265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告 洪全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