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53號
原告 宗宸 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星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有年
被告陳培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