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2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間113年度南小字第27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