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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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99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 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林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
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