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強盜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林意芳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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