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2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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