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342號
原 告 張明聖
訴訟代理人 施家治 律師
被 告 游文龍
游存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本件訴訟之相關事實尚欠明瞭,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
要。
二、請原告於指定期日前7日提出系爭鐵皮屋為被告2人共同起造
或共有之證據資料。
三、請被告查明系爭鐵皮屋是否辦理設籍課稅?如有,請於指定
期日前7日提出系爭鐵皮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或102年
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1件供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