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A女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
相 對 人 黃瀚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宥朧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之財產資料無訛,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