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彰簡字第3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元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佰周
訴訟代理人  謝采岑
       謝采穎
       謝明志
       曾恒智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宇柔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品佳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禎
訴訟代理人  黃鴻銘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張仕融 律師
       李雅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10
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反訴原告之訴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台幣1,666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台幣(含減縮
部分)1,804元由原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6,830元由反訴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本訴訴訟費用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反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支付命令聲
請狀)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62,393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訴
狀送達後,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時,以書狀減縮請
求之金額為被告應給付360,193元及上開利息,核係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00年12月14日與原告簽訂買賣合約書,約定由被
告提供設計圖,原告按圖生產瓦斯桶推車(簡稱系爭推車
)主體之模具(下稱系爭模具),價金為人民幣124,500
元,付款方式為:⑴簽約後甲方(即被告)於訂約後1個
禮拜內預付總金額30%為訂金,總計人民幣37,350元。⑵
模具完成後試模確認OK,經驗收尺寸、規格合格後,甲方
付清總價60%貨款,總計人民幣74,700元。⑶出貨後,付
清尾款10%貨款,總計人民幣12,450元(即新台幣61,042
元)。嗣原告提供設計圖予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黃鴻銘
,經其確認後進行模具生產。後原告完成所有模具後打樣
生產,並經被告驗收,原告將樣品交付予被告後,被告將
樣品攜往客戶處,嗣因被告公司之客戶要求將系爭瓦斯推
車之底座由圓形更改為橢圓形,被告即要求原告變更設計
,然原告表示因底座由圓形改為橢圓形需修改模具,且所
費不貲,故要求被告應依兩造買賣合約書第7條第2項之約
定追加變更之費用。被告表示該追加變更費用希望由兩造
各付一半,原告同意後於101年4月26日前指示下游模具廠
修改模具而支出人民幣3萬元,原告同意被告僅支付其中
之新台幣7萬元。嗣原告將模具修改後再打樣送予被告,
被告再同樣將樣品攜往客戶處,然被告之客戶復要求將拉
桿三節更改為二節,被告復要求原告追加變更設計並修改
模具,原告表示該筆費用應由被告支出,被告同意後原告
即指示下游廠商修改把手模具支出8,400元。原告再次修
改完成打樣後,被告復要求局部修改,然該局部修改原告
未另外向被告要求費用。然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均係
PP材質之模具組,而配合系爭瓦斯推車需另行開立鋁件之
沖床模具,兩造口頭約定應由被告負擔該沖床模具費用,
查原告支出之修改費用合計199,400元(含鋁件沖床模具
費用【鋁管ψ9.5×319m/m凹槽管模具1具單價16,000元、
8MM沖孔膜模具1具單價10,500元、瓦斯車模具費〈不含修
改費〉沖模具1具單價70,000元、鐵管輪溝模具1具單價18
,500元】及模具修改費用【行李箱把手-心孔加大2枝模
具孔加大水孔單價6,000元、模具修改費-武1次單價8,400
元、模具修改費-大陸1次單價70,000元】),另原告完成
所有模具時,被告於101年11月23日向原告下單生產系爭
推車所為購賣原料之備料費用99,751元(含鐵管∮12.7*3
44m/m毛料6,300份總價22,050元、鐵管∮15.8*396m/m毛
料6,300份總價29,610元、(圓)8㎜*0.60*360㎜硬瓦斯車
0,050份總價4,575元、鋁管∮9.5*200m/m凹型管毛料6,5
59份總價28,204元、鋁管∮14.3*33m/m鋁套9,040份總價
7,232元、彈簧線徑0.80mm*長度11.1mm*間隔空隙1.3mm*
寬度4.6mm6,000份總價1,200元、彈簧線徑0.80mm*長度9m
m*間隔空隙1.3mm*寬度4.6mm6,000份總價1,200元、0.8*8
.6C型扣6,000份總價1,080元、扣環20,000份總價4,600元
),因被告遲未給付修改系爭模具之費用,經原告一再要
求被告給付,然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於備料後並未生
產,以防更重大之損害。按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
第1項等規定,查本件被告除委託原告完成系爭模具之製
造外,另要求原告以該模具生產系爭推車,故有關模具之
製造,雙方著重之點應在於工作物之完成而非模具之交付
。故兩造所簽定之證物一雖名曰買賣合約書,然核其法律
性質應屬承攬。原告既已依約完成該模具,則工作即已完
成,被告即有給付尾款之責。又被告要求變更設計則依雙
方買賣合約書第7條第2項之約定,被告自當給付上開變更
之費用。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等規定及
系爭買賣合約書第7條第2項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
0,193元及遲延利息。
㈡被告並未提供被證一之模具開發備忘錄及被證二之所謂客
戶以確認之手工打樣之樣品予原告、被告陳稱擅自將第1
節鐵管改為鋁管云云,均屬不實。查被告於其答辯二狀陳
稱其代理人黃鴻銘於100年10月28日於被告公司會客室提
供模具開發備忘錄及提供證物二之手工打樣之樣品予原告
云云,原告予以否認。查被告並未提供所謂模具開發備忘
錄予原告,而其所提供之樣品係2節式之烤肉車(並非瓦
斯推車,已於7月23日庭呈本院參考),黃鴻銘並要求原
告公司因樣品為2節,而該瓦斯推車係要銷往歐美,故要
求原告公司設計成3節式。被證二照片期上所放置之瓦斯
桶為臺灣規格之瓦斯桶(見瓦斯桶上之電話號碼為彰化地
區之電話號碼即可知之),而歐美瓦斯桶規格與臺灣並不
相同,足見被證二係被告臨訟所捏造。嗣原告公司依被告
之要求設計3節式之瓦斯推車,於100年11月23日將3D圖傳
送予被告(即原證十八SKYPE對話紀錄),被告表明圖檔
已傳給客戶確認但還沒有答覆。嗣於同年12月7日黃鴻銘
發電子郵件予原告公司之謝明志表示客戶已確認OK(原證
物十九之電子郵件),故當時被告已確認系爭推車為0節
式之瓦斯推車。原告在開模之初告知被告因第3節細的鐵
管並無模具,故須重新開模,所需之費用為5萬元。被告
詢問是否有其他較便宜之開發費用,原告告知有鋁管之方
式,被告為節省費用即要求將第1節之鐵管改為鋁管。原
告並依此開始製造模具,並完成模具之製造及打造樣品,
因兩造先前約定修改須另外給付修改費用,此從兩造之SK
YPE對話記錄(被證三)101年5月8日謝明志:會有修改費用
產生、確定要這樣修改?及101年5月9日上午11點46分以下
謝明志:你現在又說模具改動的費用我要承擔,黃鴻銘回
以:說真的我實在沒有精力再跟你爭論這個點就報修改費
給我吧以後任何的設計一律經由我設計你不要再參與就這
麼處理可嗎?等語可知修改費用須由被告承擔。而被告自
兩造確認3D圖生產製作模具,並依該圖完成模具製作後,
迄101年5月24日被告下單前,陸續要求原告修改諸如要求
原告在模具上打上被告公司之字體、底座多加兩個帶子孔
、將凸起物移除、底座圓洞修改長度等(見原證二十之電
子郵件)等。 嗣經 被告確認後於101年5月24日向原告下單
採購3節式瓦斯推車(見原證二十一之採購單),原告公
司因此即開始備料,故產生備料費用。是以,被告於101
年5月24日前即已確定系爭推車之規格為3節式及圓形底座
。而依兩造合約之約定,期間及嗣後之修改費用自當由被
告負擔。而被告固提被證四兩造之另項買賣合約書用以證
明其曾以書面告知原告「日後模具若有任何調價或是額外
費用,非經被告同意之款項,被告概不付款…」等語云云
,然該被證四原告於蓋用發票章前並未有上開附註,上開
附註顯係被告嗣後所捏造。
㈢嗣被告於101年5月24日下單後,於同年7月5日以電子郵件
要求將第3節之鋁管直接拿掉並修改把手內孔後將第二根
鐵管直接鎖進把手內(見原證二十二之電子郵件),另被
告自承底座由圓形改為橢圓形及其他細部修改(見原證二
十三之電子郵件)。是系爭瓦斯推車拉桿由三節改為二節
須修改系爭模具,查被告訴代黃鴻銘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自
承:「會造成手拉握把的內孔要擴大,所以這副模具也要
修正,模具總共有5副,只是其中一副手拉握把的模具內
孔要變大要修正,其他都不用動,我認為這副模具內孔變
大,不需要增加費用,材料費用會降低,但是會有模具修
改費。」等語,足證三節改為二節確須修改系爭模具。系
爭模具既已修改,則修改模具即須增加費用,此乃事理所
當然,且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亦不否認。
㈣又系爭推車由鐵管改為鋁管並不會影響買賣合約書上之價
格,查系爭買賣合約書係指塑膠模具,此由模具製作明細
上記載材質均為PP即可知之。而鐵管改為鋁管係指沖床模
具(即五金件),與系爭買賣合約書無涉。因另行開立鐵管
之沖床模具費用為5萬元,被告表明費用太高,經兩造合
意後,該沖床模具即由鐵管改為鋁管。被告陳稱由鐵管改
為鋁管模具費用應減少云云,係指沖床模具費用減少,而
非本件PP材質之模具費用。故被告訴訟代理人係指鹿為馬
,企圖模糊本件買賣契約書之標的。
㈤依一般交易法則,原告斷無可能在被告未確認規格後即自
行開模,承擔風險,查被告於原告開模前已經確認過設計
圖,原告才會進行開模事宜,故原先的三節式設計是經過
被告以及被告客戶確認過的設計才開模的,如原證十九郵
件內容所述,被告通知原告設計圖稿確認,原告才會進行
後續開模事宜。被告於確認完設計圖後,原告才開發模具
,且第一次下單於101年5月24日前已經打樣數次給被告客
戶確認過後,被告才下訂單給原告,原告依訂單備料已進
行後續依系爭模具生產系爭瓦斯推車,但被告於下單後與
客戶溝通不良,於原告備料後突又通知原告要再次修改產
品,原告均已盡力配合被告去修改模具以及提供樣品給被
告客戶確認,被告於臨訟時全盤否認,惟有證物十八、十
九足證被告所辯純屬子虛。模具一經變動均會有費用產生
,被告居然認為模具內孔變大不需要增加費用,在模具的
原理上內孔變大,表示整個模具的滑塊或鑲件需要整個換
掉才能達到變大的需要,是變小才不用增加多少費用,故
被告所辯實難憑採。倘非被告於100年12月7日已確認模
具之規格,原告斷無可能自行承擔風險,未經被告確認而
生產模具。
㈥至原證二十一上被告所發之採購單上,被告固於採購單加
註國外客戶確認完畢後即可請款等語,然此係被告自行所
加註,並非兩造當時買賣合約書即有上開約定。被告既已
下訂單,而被告之客戶是否已確認無誤,並非原告是否依
系爭買賣合約書履行之標準。兩造同意由三節修改為二節
之日期約末為證物二十二所示之101年7月5日後之1個月,
而樣品約莫為101年9月左右交付予被告。
㈦沖床模具部分:兩造係因生產瓦斯推車而簽立買賣合約書
,雖系爭合約書僅就PP塑膠材質模具訂立書面合約,系爭
契約雖未提及沖床模具,然沖床模具為整組瓦斯推車之配
套模具,依商業慣例僅就主要模具訂立書面合約,且被告
亦知原告另行請求沖床模具之費用。若當時無口頭約定,
被告如何可能於模具完成後,仍交由原告生產瓦斯推車,
顯見被告亦知應給付沖床模具費用部分。被告陳稱有關沖
床模具部分,原告之下游廠商向原告請領之費用過高,且
高於被告廠商一倍云云,然原告有關沖床模具之請求係依
下游廠商之請款單並有相關統一發票為證,原告並非無端
請求。至被告陳稱高於其他廠商云云,原告予以否認,且
與本件無涉。再者,被告所稱之預製樣品係以手工打造,
其成本高於開模費用,被告所辯顯然不合常理。
㈧被告陳稱提供被證一模具開發備忘錄及被證二所為客戶已
確認之手工樣品予原告云云,原告予以否認。查被告提供
之手工樣品為2節式之烤肉推車而非瓦斯推車,原告公司
係依被告客戶之要求,設計為3節式之瓦斯推車。倘被告
所提供之手工樣品為瓦斯推車,又如何於被證一備忘錄中
第2項記載烤肉車模具,顯見被證二係被告臨訟所捏造。
被告依據被證九Skype對話辯稱兩張訂單單價不同之過程
,然被證九中原告於101年5月28日上午9時2分後,嗣於上
午10時18分再次對話,而被告卻未回覆,足證被告所提
之被證九Skype對話前後不連貫或擷取片段,尚有可議之
處。另被告陳稱鐵管改為鋁管係因原告方便行事,遂自行
開發模具云云,實則為原告於開模之初即告知被告,模具
廠無現成之鐵管模具,另行開模要付5萬元,被告為要求
節省費用,故兩造合意將第一根鐵管改為鋁管。
㈨被告客戶既然已經確認完畢,被告通知原告後,原告才會
進行後續開模事宜,而被告陳稱所謂被告客戶確認完畢之
證物,僅就外型確認,並非就設計推車之內容而確認云云
,顯係臨訟所推卸之詞。原告僅依被告之指示而進行生產
動作,而被告與客戶間之溝通則與原告無涉。又被告固提
出被證十一其與客戶之電子郵件往來,然此為被告片面所
提供,原告並不知情,縱被證十一為真正,被告因何事造
成貨物遲延,亦為被告與客戶間之爭執,亦與原告無關。
被告於其書狀自承有底座及文字等修改,而於修改前,被
告已確認完畢,被告辯稱係因原告設計錯誤為臨訟推卸之
詞,模具一經變動均會有費用產生,乃是理所當然,被告
既已確認完畢後再修改為追加部分,自當由被告負擔修改
費用。是以,被告確認模具完畢後,原告才會進行開模事
宜,而於答辯四狀所辯,皆為被告與其客戶間之糾紛,究
係是否原告有遲延之情形,與被告及其客戶間之糾紛無關
,況該糾紛原告不知是否屬實。另系爭合約原告已提出證
物一買賣合約書且被告亦承認其真正,嗣被告所提之被證
四兩造之另項買賣合約書,證明曾以書面告知原告非經被
告同意之款項,被告概不付款等附註,然該被證四原告於
蓋用發票章時並未有上開附註,請被告提出正本合約供核
對,以明是否為被告臨訟所加註。
㈩模具修改費部分:被告陳稱明確告知原告此案授權予原告
,但須負設計不良之責,且從頭到尾原告並未告知被告給
付任何模具修改費云云,均屬不實:查被告所提被證十四
SKYPE對話中,原告並無答覆任何負擔設計責任問題,反
之,於被證三中被告於101年5月24日下午2時38分34秒被
告訴訟代理人黃鴻銘:可以改已經討論過了這次照我的就
對了有問題我負責懂嗎,由上開對話可知兩造對於設計內
容有討論,而被告允諾要負責,而被告於臨訟辯稱已授權
予原告,認原告須負設計不良之責應屬卸責之詞。又被告
陳稱原告並無告知任何給付模具修改費,然於被證三SKYP
E對話中,101年5月8日下午5時7分40秒原告訴訟代理人謝
明志:我剛看了修改的3D圖,這一個部份,會有修改費用
產生,確定要這樣修改嗎?等語,亦可知原告有告知被告
改模具須要修改費用。被告依雙方買賣合約書第5條第2項
約定,因退換或修改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及其損失概由乙方
(即原告)負責,然此前提係全部工程完成試模時,若全
部或一部分不合格時,查本件被告確認後下單生產應為試
模合格,另按雙方買賣合約書第7條第2項之約定,簽約後
若途中有設計變更,交期將往後順延,且將適當追加變更
費用。依此,被告要求變更設計,被告自當給付變更費用
。原告於被告確認後,才進行開模部分,原告於100年11
月23日以SKYPE方式傳送3D圖予被告(見證物十八),而被
告於100年12月7日以E-mail回傳推車客戶已確認OK請知悉
,故原先三節式設計是經過被告以及被告客戶確認過,嗣
三節改為兩節亦因被告與客戶討論後,決定將鋁管直接拿
掉不用(見證物二十二),原告依被告確認完之設計圖,進
行開發模具,而於被告下單後,因被告與客戶間溝通問題
更改設計,原告亦盡力配合被告修改模具致產生備料費用
,被告於臨訟時全盤否認。又被告於書狀陳稱原告在庭辯
時,堅稱原始是兩節,現又提出三節等話語云云,惟原告
所庭呈之樣品為兩節式之烤肉推車,而因被告客戶要求設
計為三節式之瓦斯推車,後因被告與客戶討論後將鋁管拿
掉不用而更為兩節式之瓦斯推車。故被告訴訟代理人斷章
取義與事實不符。被告陳稱SKYPE所列102年5月24日至5月
28日對話,證明於此階段還再試模階段,被告絕不可能通
知原告樣品已經確認完畢,可逕行備料、開模生產,理由
非常明確即5月28日前原告並無提供樣品給被告確認云云
,惟被告於言詞辯論中自承原告於101年3月份送第二次樣
品,且此階段係模具於由圓形修改橢圓型階段,非仍在試
模,被告既收受原告所送之樣品確認後下單,原告依其採
購單備料生產,故產生備料費用。又被告於101年5月25
日之SKYPE對話所謂修改部分係指塑料模具,並非沖床模
具,被告企圖指鹿為馬,顯然不實。又原告依證物二十六
所示於101年5月24日下單後之備料費用,其發票日期均在
101年5月24日之後,足見係被告確認後,原告才進行備料
,斷不可能於被告下單前,即逕行私自備料。
復查被告於本院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大
部分的推車都是用兩根管,三根管的話,不一定比較好用
」,另於102年10月1日所提之民事答辯(五)狀第10頁反稱
:「哪個客戶願意捨棄三根鐵管改為兩根鐵管呢?因為三
根管之產品賣相與功能絕對比兩根管好,況且當初客戶要
的就是三根鐵管」云云,足見被告說詞反覆,均係臨訟卸
責之詞。依證人 施慶智 證述內容可知,證物二十六中編號
2、3、4為本件之沖床模具,此從證人陳稱:「跟瓦斯車有
關的項目為101年3月28日發票裡面沒有;101年10月29日
這張發票裡面有關的是第三項瓦斯車模具(其他無關);
101年6月10日這一張發票裡面都與瓦斯車有關,第一項是
鋁料,是生產成品的材料,第二像上面是寫沖孔,就是瓦
斯車模具;101年7月19日這張發票,第一項寫鋁套就是鋁
管,這是生產成品的材料,第三項鐵管是生產成品的材料
,第四項鐵管輪溝模具是瓦斯車的模具,其他項目跟瓦斯
車模具無關」等語可知:⑴證物八發票所記載品名為瓦斯
車模具即證物二十六編號2。⑵證物九發票所記載品名為
瓦斯車模具費即證物二十六編號3。⑶證物十發票所記載
品名為鐵管輪溝模具即證物二十六編號4。⑷證物九發票
所記載品名為鋁管∮9.5*200l即證物二十六編號11。⑸證
物十發票所記載品名為鋁管∮14.3*33m/m鋁套即證物二
十六編號12。⑹證物十發票所記載品名為鋁管∮12.7*344
m/m毛料即證物二十六編號8(此從證人稱:我剛才有說我可
能把發票開錯了,我可能把鐵管寫成鋁管,尺寸沒錯無誤
,發票名稱開錯,名稱應該是鐵管才對,應該是跟本件瓦
斯車有關,是鐵件的備料,我確定,因為尺寸只有一種。
)⑺證物十發票所記載品名為鐵管∮15.8*396m/m毛料即
證物二十六編號9。⑻而鋁擠型模具更正如證物二十七所
示,金額同樣為16,000元。另原告確實就3節部分已備料
,此從證人陳稱:(原告訴代請問證人:剛剛你在發票上
舉出的備料,可以看出是兩節或三節的備料嗎?)證人:
證物九第一項鋁管9.5乘以200是備料,證物十第一項是鋁
管備料,第二、第三項是鐵管備料,這都是三節的,因為
兩節的模具修改了之後尚未備料,改為兩節之後原來三節
的備料是不是適用是以客戶去認定,他們如果覺得太短不
適用,就得要另外重新備料,如果長度可以,就不須再重
新備料,主要是長度的問題才去考慮要不要重新備料,這
一件他們從三節改為兩節,對於長度認為不適用,所以要
重新備料,原來的備料就不能用了等語。另被告公司確實
知悉本件沖床模具之單價,且已與證人進行核對,故被告
辯稱雙方無另有沖床模具製作之合意云云,並非事實。此
從證人陳稱:(原告訴代請問證人:本次開庭前有見過被
告嗎?)證人:有。正確日期我不記得,黃先生去元品公
司對帳完以後有去我的千躍公司對模具的產品,這個是從
三節改為兩節,模具也修改完成,他核對一下模具,有確
認無誤,他叫我拍照給他,我用手機拍照,沒有存檔,我
有把照片傳給他,因為模具費我不是跟黃先生請款的。(
原告訴代請問證人:當時黃先生去跟你模具時,有沒有問
你模具的價格?)證人:有,他有一張模具價格的清單,
我核對我自己手上的模具價格清單,雙方核對無誤等語。
足見被告已與證人核對過沖床模具並確認證人向原告請款
之金額即原告向被告請款之金額。足見被告辯稱並無沖床
製作之合意云云,純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憑採等情。並
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60,19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被告則以:
㈠兩造於100年10月28日於被告公司會客室口頭商定開模事
宜,被告訴訟代理人黃鴻銘給予原告代理人謝佰周及謝明
志「模具開發備忘錄」及被告之客戶已確認之手工打樣之
樣品,議定以此樣品作「三節式鐵管瓦斯推車」,被告
並以書面及口頭告知原告授權伊決定開發細節及內容,唯
要求須負起開發錯誤之損失,原告當面允諾。詎料,被告
於101年1月19日於原告處首次見到模具生產之樣品,發現
規格、尺寸及強度完全與被告提供之手工樣品不符,經被
告要求原告善盡其設計不良之責任,原告竟否認之前承諾
(妥善決定開發細節及內容),而擅自將被告於100年10
月28日提供手工打樣之「三節式鐵管瓦斯推車」之第一節
鐵管改為鋁管,因鋁管及扣環強度不足,造成被告無法符
合國外客戶之要求,原告又不願負擔對國外客戶賠償之責
,兩造乃討論解決方式為鋁管移除,是以鋁管設計變更部
分,純係原告錯誤設計造成,根本無從要求被告負擔。
㈡又被告雖於101年5月24日下訂單予原告,然亦以書面及口
頭告知原告:樣品未經客戶與被告確認前,切勿自行備料
,被告於101年11月22日收到國外客戶樣品確認通知信,
於101年11月23日更正訂單予原告,並要求其簽回訂單,
以作為兩造協議生產之依據,原告拒絕簽回訂單,遑論生
產產品。查兩造合作已久,原告於之前合作案中,每每未
經被告同意或告知被告,即隨意增加模具修改費用,待給
付貨款時要求被告給付,是以被告不堪其擾,曾以書面告
知原告「日後模具若有任何調價或是額外費用,非經被告
同意之款項,被告概不付款...」,此經原告同意簽回契
約書,是以原告如確有增加模具之修改費用,依兩造間協
議,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事先經過被告同意,或曾告知被告
,始得要求給付。
㈢就系爭模具之設計被告完全授權原告,故如設計有誤,必
須修改,應由原告負責,不得向被告要求修改費用,況原
告所列支出修改費用人民幣3萬元,亦屬虛偽:(如被證
三之SKYPE對話紀錄)。依上所述,及兩造間SKYPE對話紀
錄,本件原告依被告提供之樣品而繪製設計圖,而因原告
之疏失,導致材質、尺寸不符而須修改,自應由原告負全
部責任,不得向被告要求任何費用。經查,原告於102年7
月23日之訴狀證物四之送貨單,被告在102年7月23日前,
未見過此送貨單,該送貨單之真正與否請原告先予證明,
且托盤模具費總價人民幣59,000元,原告未經被告同意下
,竟支出修改費用人民幣3萬元,以商業運作之慣例及兩
造間證四之約定(即101年1月9日簽定),原告於101年4
月26日如確須支出修改費用,且費用高達原模具費用之逾
五成,豈有不先與被告協商即予支出之理?足見此筆費用
,根本係原告虛增之費用。另就系爭模具之製作及交付,
甚至其後以該模具生產產品等事項,原告已嚴重違反履約
期限,經被告以彰化過溝仔郵局101年12月19日第220號存
證信函催告原告交付系爭模具其仍未交付,已陷於給付遲
延。被告因原告所製作之樣品不符合當初手工樣品之品質
,接續處理後,又拒絕生產,乃以彰化過溝仔郵局101年
12月19日第220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交付模具,詎原告視
而不見,至今未予理會,如其要求給付相關之費用,理應
先交付兩造契約買賣之模具予被告。
㈣被告並未要求原告修改模具及備料。查兩造已訂有買賣合
約書明定模具之價格,從未另以原告所提出之證物二「修
改及備料費用統計表」作為兩造間支付款項之依據,且該
「修改及備料費用統計表」,未有被告承認之簽章,被告
否認兩造間曾就相關支出之費用,以此統計表臚列,此部
分應由原告另行舉證。而兩造合約既明定所有模具製作之
費用,修改及備料費用,非原契約約定之範圍,此部分屬
原告俟後自行虛列之費用,並非實在。且原告所稱備料費
用,係系爭模具製作完成後,利用該模具生產產品之事宜
,在被告未另外訂購前,原告未知所應生產產品之數量或
規格,又如何備料?再者,原告所稱修改模具由三節改為
二節部分,依兩造間之合約書應屬「手拉車伸縮組」部分
之修改,惟依原合約書此部分,根本無法得知被告一開始
要求原告施作三節之模具,後修改為二節,而支出修改費
用201,600元,且依原告提出之「修改及備料費用統計表
」上之明細,模具修改費列有二筆即「模具修改費-武」
、「模具修改費-大陸」,合計不過78,600元,何來201,6
00元,惟根本問題在於被告從未要求原告支出修改模具及
備料之費用,原告至今未依約交付系爭模具予被告,被告
有權拒絕給付尾款人民幣12,450元:此部分依系爭買賣契
約書上載:「四、付款方式⒊出貨後,付清尾款10%貨款
,總計人民幣12,450元整。」,原告至今未依約交付系
爭模具予被告,依上開合約約定,被告自有權拒絕給付。
㈤①鋁管ψ56.8×0.8模具費,為原告設計錯誤,被告從未
收到原告的報價單;②8MM沖孔膜模具費,被告從未收到
原告報價單;③瓦斯車模具費〈不含修改費〉沖模具費用
,被告從未收到原告報價單,不知道原告內容;④鐵管輪
溝模具費用,被告從未收到原告報價單,不知道原告為何
要開發此模具;⑤行李箱把手-心孔加大2枝模具孔加大水
孔費用,被告從未收到原告報價單;⑥模具修改費-武費
用,被告從未收到原告報價單;⑦模具修改費-大陸費用
,為原告虛列之款項,被告從未收到原告之通知,經原告
SKYPE陳述,要將系爭模具運回台灣須將90%模具費與修改
費付清始運回,何來此筆費用;⑧鐵管∮12.7*344m/m毛
料為原告錯誤備料,被告不知原告備料;⑨鐵管∮15.8*3
96m/m毛料為原告錯誤備料,被告不知原告備料;⑩(圓)
8㎜*0.60*360㎜硬瓦斯車,被告不知原告備料;⑪鋁管∮
9.5*200m/m凹型管毛料為原告設計不良,被告不知原告備
料;⑫鋁管∮14.3*33m/m鋁套被告不知原告備料;⑬彈簧
線徑0.80mm*長度11.1mm*間隔空隙1.3mm*寬度4.6mm為
原告錯誤備料,被告不知原告備料;⑭彈簧線徑0.80mm*
長度9mm*間隔空隙1.3mm*寬度4.6mm為錯誤尺寸,被告不
知原告備料問題,且與⑬尺寸極為相近,可見原告在樣品
開發過程中直接要求其廠商直接備料;⑮0.8*8.6C型扣,
此為被告不知原告為何準備不相干的零件,且不知道此為
何物;⑯扣環此為被告不知原告為何準備不相干的零件,
且不知道此為何物;⑰系爭模具尾款,根據系爭買賣合約
所言,原告出貨後付清10%模具費,但原告拒絕生產。
㈥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稱:大陸那邊的單據是第一次變更的費
用是人民幣3萬元,折合新台幣大約15萬元左右,即證四
瓦斯推車底座拉桿模具,後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明志稱證四
瓦斯拉車底座拉捍模具是5套模具修改的費用共人民幣3萬
元,而原告於102年7月23日所提減縮訴之聲明、準備書暨
調查證據聲請狀第2頁事實及理由欄又稱瓦斯底座由圓
形變為橢圓形支出模具費人民幣3萬元,且拉桿三節更改
為二節支出修改把手模具8,400元,則本件原告所主張之
模具修改費用,究竟多少?為何支出?如何支出?原告亦
無法說明清楚,即究竟係5套模具修改之總費用,還是僅
瓦斯底座之修改費用,而修改部分如5套均有修改,又係
如何修改?且原告102年7月23日所提減縮訴之聲明、準備
書暨調查證據聲請狀證四送貨單上載明「瓦斯拉車底座、
拉桿」,證五亦載明係「行李箱把手修改」,原告更以證
五佐證因被告客戶要求而將拉桿三節改為二節,兩項證物
更有重覆之情事,足令人懷疑其所稱確有支出模具修改費
之真實性。
㈦原告辯稱被告未提供備忘錄給原告,那為何原告會依據備
忘錄所提及之三項給與模具合約書或報價單於被告呢?原
告辯稱被告未提供手工樣品給原告,那原告如何設計開發
,開發依據如何?原告所提供的手工樣品乃屬市面上販售
之成品,所謂的手工樣品乃依據市面販售之樣品,依據客
戶需求做局部修改謂之。原告所提供之樣品底盤中間完全
沒有洞穴,其他地方也無加工痕跡,可見原告提供不實之
樣品欺瞞本院。必要時,被告將委請客戶出庭作證。另原
告提及,圖片中使用台灣規格之瓦斯桶,其論述更能證明
圖片中之樣品乃實際送交給原告之手工樣品,因其樣品乃
是被告訴訟代理人黃鴻銘親自在台灣製作後,送至客戶確
認無誤後才進行模具估價與樣品準備。同時證物八所使用
之瓦斯桶並非是台灣製造。由證物十問題一所示,原告設
計出來之推車,被告客戶之瓦斯桶並無法裝入,而手工打
樣之樣品沒有問題。顯見原告之錯誤,而被告基於互助原
則同意分擔底座人民幣3500元以展現最大誠意,原告實不
該日後刁難出貨。
㈧兩張訂單單價不同,係原設計與報價皆以鐵管為基礎,在
原告提供證物21已經明白標示,產品單價142元加上包裝
費與外箱費用為9元,合計台幣151元,後來原告推翻其報
價宣稱外箱單價原告算錯,遂要求被告增加包裝費與外箱
費用,被告為了節省成本,故在101年11月23日被告將訂
單修正為142元,外箱由被告提供以解決爭端。此時、三
節單價並未因改成兩節而有所更動,實為原告立場著想。
這裡所謂的包裝費乃指產品裝入外箱之費用。
㈨鐵管改鋁管之過程為100年10月28日起所有的單價與報價
皆以三根鐵管為基準,被告經查被告公司記錄後,其實際
狀況為在101年1月19日首次見到原告所設計出來之瓦斯推
車(系爭推車三節皆是鐵管,如原告8月27日庭上所述)
,發現所有的結構皆有問題,被告向原告實際負責人謝明
志以電話告知,其設計之產品完全不行。要求儘速解決。
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明志電話中宣稱不可能不行,因為其設
計師已經有這方面的經驗不可能不行,於是被告要求原告
工程人員 曾恆智 ,要求其向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明志解釋。
日後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明志以口頭說明解釋,並主張將第
一根鐵管改為鋁管,其理由認為可以節省模具費用也可以
不增加產品單價,遂向被告要求將第一根鋁管改為鐵管,
否則模具費用會增加。被告當時即明確告知原告,希望原
告先行進行手工試樣,否則如果開發結果未獲客戶認可,
被告將不給付模具費用,原告答允之。此乃商場基本認知
與道理,但原告為了方便行事,遂自行開發模具認為此結
構國外客戶會接受。熟知事與願違,在此狀況原告豈可向
被告客戶要求給付模具費呢?其實根據原告所提供之證物
,其狀況皆是如此,這是原告方便行事所產生的結果,豈
有要求被告負擔其過失之道理。被告從事國際貿易已經超
過20餘年,深知開發產品之過程,也從沒遇過如原告般對
於基本商業模式認知之欠缺,整個過程更遑論誠信之問題

㈩原告證物19宣稱3D圖面已經經由被告客戶確認完畢:由此
陳述更加確定原告設計開發能力之不足或是心態上形式草
率。所謂被告客戶確認完畢之證物,客戶儘就外型確認,
並非原告所提,客戶完全確認其設計之推車沒有問題。事
實緣由在被證三Skype對話已經詳述與日後電話或面對面
會談,原告宣稱並無2D圖面,若要2D圖會增加他們的繪圖
費用,並在數次討論中一再保證此設計師經驗豐富,所設
計出來的東西應該沒有問題,若有問題原告會給予負責。
並認為被告與被告客戶也可自行轉檔成2D圖面自行確認,
所以原告無需提供2D圖面。因此被告將原告的保證轉述於
被告客戶,被告客戶在電話對談中,明白告知被告就他們
僅能在外觀上的確認是否接受,其餘尺寸問題的確認要求
被告與原告自行負責。被告取得客戶內容後在第一時間告
知原告,原告認定其設計應該沒有問題,遂自行開模生產
相關模具。被告訴訟代理人黃鴻銘乃是機械相關科系畢業
,深知3D圖面只能確認外型,無法確認其他。強度與結構
公差等問題需要2D圖面與實際樣品測試方能100%了解。
原告實際專案負責人謝明志亦是機械相關科系畢業,也應
深知以上問題之重要性,但原告為了方便行事省略此步驟
,種下日後模具無用與模具修改等問題。被告鑑請庭上讓
專業繪圖人員出庭作證,證明被告以上所言真實。同時若
必要被告也會懇請被告客戶出庭作證。究其真正原因乃是
原告事後推卸之責。原告實際負責專案人謝明志在Skype
提及我只是當你跟設計師的中間者而且當初你並未說到這
方面的細節以及條件…與如果今天這個案子、是我公司自
己開發案子理所當然我會自己承擔改動費用(即模具修改
費)。在商業場上,任何客戶委託並授權於廠商,廠商因
自己的錯誤推卸至客戶端,商場上怎可能有秩序可言。同
時原告提及被告為未將細節及條件說清楚,這更是推卸之
詞,被告曾將期初不良之處共六個問題給原告,可看出除
了外觀符合3D圖外,整台車子幾乎是有問題。換言之,原
告期初模具生產出來之系爭推車,根本是無用之產品,導
致延誤交貨、客戶抱怨,模具修改費等等問題,原告推卸
其錯誤,堅持修改費需由被告付款,被告顧及客戶交貨權
益,因這開發案已經延宕多時,國外客戶已經要求被告公
司給付延遲交貨之罰金之話語,事後客戶也提出此信函要
求被告給付,必要時可懇請被告客戶出庭作證。被告迫於
無奈只能接受之,但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報修改費給被告,
以決定由原告修改或是由被告配合之模具廠修改,原告一
直無反應也無提出相關報價,即自行修改。被告當初以為
原告接受被告言語規勸將自行負擔修改費。因此被告才一
直聲稱原告並未有任何口頭上或是書面上的報價給予被告

原告提及模具打上被告公司之字體、底座多加兩個帶子孔
、將凸起物移除、底座圓洞修改長度等,其中模具打上被
告公司之字體:原告並非打上被告公司名稱,而是打上原
告公司名稱。如此之狀況,原告怎可要求被告給付,同時
這項動作所有的模具廠皆不會收費,屬於簡易之動作,原
告實屬無理要求被告給付。必要時被告委請被告模具廠出
庭作證。另底座多加兩個帶子孔:查底座並無此兩個帶子
孔,請原告舉證。又將凸起物移除、底座圓洞修改長度:
原告提供之證物乃為101年3月、4月、5月的電子郵件,且
皆屬於底座部分,被告已經在101年6月7日依據原告要求
已匯款人民幣3500元予原告,不知原告提用意為何。又增
加客戶網址於底座,乃屬期初已談好之內容且模具費也已
包含其內,請原告舉證此費用。
原告提及嗣經被告確認於101年5月24日向原告下訂單……
…原告公司即開始備料:被告在101年5月24日下訂單之前
在Skype清楚告知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明志共計三點:1.五月
底送1台做最後確認。2.6月中再空運40台樣品給客戶。3.
6月底或七月初出3000台訂單(以上Skype論述)。原告在客
戶未確認完畢前即開始備料與開模,後來原告在101年6月
初送交給國外客戶之樣品,確認不行後,隨即在6月底左
右又再送交另外一台樣品給客戶確認。客人發現鋁管內之
塑膠內套與鋁管強度在破壞試驗時無法通過檢驗,恐日後
在美國有消費糾紛,要求被告修改之。被告隨即在101年7
月5日發電子郵件,並於日後與原告開發人員曾恆智與原
告負責人謝佰周之妻謝太太當面討論並問其如何改善結構
不良之問題,所得答案客戶說不行那就不要勉強,以避免
日後客戶索賠之麻煩。被告鑒於此開發案已延宕多時,隨
即與客戶討論建議將第一節鋁管拿掉不用,並修改把手內
孔尺寸以符合第二節鐵管之外徑尺寸,並要求原告在101
年7月13日以前再送4台樣品給客戶確認,如此設變乃因被
告客戶要求被告將鋁管更改為鐵管增加強度,被告實為原
告節省模具費用之舉。原告不堪損失此模具費用、其他錯
誤模具費用、錯誤備料費用,因此導致日後原告在生產前
,以模具修改費與模具費未給付完畢要求被告事先給付,
才願意替被告生產訂單。歸納以上,原告明知樣品尚未經
被告客戶確認,強行認定被告已下訂單給原告,即有權自
行開模、備料,明顯未顧及被告客戶之權益,被告豈可接
受不合理之對待。
就商業慣例而言,賣方要求買方支付任何費用,本應事先
告知,任何修改費之產生,如錯誤是被告所為理當由被告
支付,但若是原告所為理當由原告支付。兩造各自宣稱應
由對造支付,但在被證十四100年12月16日上午11時29分
53秒、備忘錄、面對面會談、均明確告知原告此案授權給
原告,但須負起設計不良之責,原告亦答允之。意即代表
期初之設計乃為原告所為,而原告聲稱之模具修改費亦是
此階段發生。被證三101年5月9日全部內容,乃兩造爭執
責任歸屬之內容,亦即代表被告之立場,懇請本院裁決。
(如以上證物仍不足被告可提供更多證物)。被告試問原告
,在商業交易過程中,原告授權於其廠商,廠商因錯誤之
設計所衍生之模具修改費用,原告會接受此筆費用嗎?再
者、除非是重大模具更動,模具廠在期初報價為了服務客
戶,金額不大之修改,皆會自行吸收,因為期初之模具報
價皆預設額外修改之費用,除非他廠替原廠修改則除外。
(必要時可委請被告模具廠出庭作證)。被告在庭上認為
會有模具修改費,乃因模具自大陸運回台灣,因此認定會
有模具費產生。若是屬同家模具廠,此費用可再討論之,
原告不也常用此慣例嗎?被告再試問原告,從頭至尾原告
有告知被告給付任何模具修改費嗎?如果有請舉證。如無
,被告再試問原告,原告會給付從未告知之款項於原告廠
商嗎?商業交易模式中,任何額外給付之款項,必須經由
買方同意始生效,否則買方將認定額外費用將由賣方負擔
,被告公司亦是如此。其主要原因乃是,如果賣方修改費
用太昂貴,買方會根據他廠之報價,決定由賣方模具廠修
改或由買方模具廠修改,此乃非常基本之商業運作。被告
再試問原告,有盡到告知責任嗎?被告附上被告一般廠商
之報價單證明告知過程乃屬必要之程序。否則日後不是會
因為模具修改費之問題,影響彼此呢?再者在原告支付命
令之證物一第五項第二條之條款所言,因退換或修改所產
生之一切費用及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原告因其錯誤設計
要求被告負擔模具修改費用,乃錯誤一,若真應由被告負
擔之,原告並無告知被告,乃錯誤二。原告之錯誤,卻要
被告事後付款,甚至因區區數千元之修改費用,被告已為
此開發案支付622,950元,損失孰大,昭然可知。原告拒
絕生產被告公司訂單,被告反問原告,1.原告根據那一條
合約條款,被告須先支付所謂的修改費方能生產被告訂單
呢?2.原告顧及本身利益拒絕生產,事後又要求被告支付
所謂的備料費用,視被告客戶之利益何在呢?
3.原告稱被告均置之不理,請原告提出舉證,何時?何地?
在模具修改過程中原告有事先告知被告金額內容嗎?4.全
部模具皆在原告公司內,原告仗其此點肆意要求被告履行
原告不合理之內容,被告礙於延遲交貨、罰金等問題,能
不妥協之嗎?同時,被告反問原告如果國外客戶向被告索
取延遲交貨罰金,原告會支付嗎?如果角色互換原告如何
處置呢?綜合以上,在情、理、法上,原告有何權利與資
格要求被告給付呢?
原告在支付命令證物二,明確要求被告給付8,000元修改
費,嗣後原告在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準備書暨調查證據聲
請狀第六頁所述誤載金額,改成6,000元,如果當時被告
於事件發生時,即給付8,000元,豈不是因原告疏忽而遭
受更大損失(證物16顯示原告前後給予被告三種版本之明
細,其金額與誤載金額相同),諸如此狀況也發生在其他
項目,如鐵管重複計算、虛列項目等(可由三張明細版本
顯示其差異)。原告民事減縮訴之聲明、準備書暨調查證
據聲請狀證物六之編號1.3.4.5.6.7.8.9.11.13.14.15.1
6,至今仍未提出解釋與舉證,尤其是第3項瓦斯車模具費
(不含修改費)沖模具,到底內容如何?原告如此未精細查
證並巧立名目與所謂備料之費用,就要求被告給付,這是
對的嗎?被告於事件發生之時,原想息事寧人以被告客戶
之權益為第一優先,概括所有的費用以利出貨動作,於10
1年12月18日特地至原告公司三次,第一次上午11點、第
二次下午3點、第三次晚上9點。在這三次會談中原告提供
所謂之給付明細予被告。第一次台幣323,087元、第二次
台幣344,841元、第三次台幣301,351元+人民幣12450元。
當時,被告發現第二次明細之第二大項之毛料15.8x396與
毛料12.7x344明顯與第二大項之第一列和第二列鐵管12.7
x344m/m毛料、鐵管15.8x396mm重複,被告要求原告解
釋,原告堅稱沒有問題。在被告要求之下與原告供應商直
接面對面核對後,證明被告之判斷正確,後來第二次金額
減除51,660元後為294,821元。之後被告與原告負責人之
妻謝太太討論後,以上金額用7天期票與30天期票兩張票
付款,並約定當晚9點交付期票並清點所謂備料之數量並
搬離模具等等。熟知,被告依約定時間到原告公司,卻在
晚上10點又收到另外一張給付內容,第三次給付內容共計
台幣301,351+人民幣12450元,折合台幣約36餘萬。被告
當場詢問,為何已談好之金額又多7萬元模具修改費呢?原
告竟回應因為被告付款不乾脆,所以要多一條7萬元修改
費用(亦即原證六之第7項),被告當場詢問原告,這7萬
用在何處、何時等問題,原告態度強硬不予理會被告問題
。同時,其專案負責人謝明志(負責人謝佰周之子)在當
晚10點10分要求被告,須以現金方式支付此36餘萬元,方
可讓被告當晚搬離所有系爭模具。被告試問原告,晚上10
點多,被告如何取得36餘萬元現金呢?同時系爭推車模具
歸屬權屬於何方?原告有何權利佔用被告之模具呢?被告另
有兩副模具(與本案無關)也因為此事件被原告扣住。此
兩副模具亦是不相干之內容,原告有何權利呢?如此惡劣
之商業行為,任何公司與原告公司配合,豈有不損失之理
呢?被告已被原告之行為,在商譽、金錢與其他蒙受無法
計算之損失。被告想反問原告,被告訴訟代理人黃鴻銘接
手後,塑膠模具有再修改嗎?就原告所舉證之塑膠模修改
費用共計兩次,可見自從模具由被告接手後即無修改費之
問題產生。若有,原告豈不是又向被告要求給付第七、第
八、第九項…之模具修改費呢?以上、再再證明原告經驗
不足與誠信有問題。
被告反問原告9點:1.原告給予被告之圖面確認資料足夠
嗎?如果不足夠被告客戶如何進行確認呢?2.原告在整個
開發過程中,自行認定收到訂單後即有權進行開模、備料
,那被告反問,難道要出不良品給國外客戶嗎?若日後遭
索賠原告會負起責任嗎?如果會,就不會有此爭議發生了
。況且被告在訂單、Skype與電話不斷提醒原告,客戶需
要確認樣品。既然如此,原告怎可置之不理被告之提醒呢
?而有立場要求被告呢?3.就一般交易法則而言,任何賣
方申請模具費用、申請修改費用、備料時間點,難道不需
要事先與買方書面確認嗎?如有、請舉證,如無、原告有
何權利要求被告負給付費用呢?再者、為何原告提供塑膠
模具費之買賣合約書予被告,而沖床模具費不提供給被告
呢?4.被告授權原告開發、設計被告客戶之產品,結果客
戶不接受而須修改或報廢模具等等事項,就交易法則而言
,責任在於設計者,況且被告在期初根本不知道原告細部
設計內容,原告怎可以要求被告負擔錯誤產生之費用呢?
5.設計師由誰選定?模具廠由誰選定?不良地方之產生由
誰造成?後續模具修改廠商由誰選定呢?以上、不也是原
告嗎?被告基於信任角度,全力配合原告,問題發生後原
告以產品非關原告公司產品之理由,推卸其責任。就商業
運作,這是對的嗎?原告實不應因自身錯誤,後又用隻字
片段模糊焦點。6.被告顧及客戶交貨權益,欲概括所有費
用,但原告不斷變更其所謂應付帳款,其心態又是如何?
被告討論期間發現原告內容有重複或虛列之現象(可由三
份明細表對照得知),為何原告不予以更正認錯呢?非得
被告與原告廠商直接面對面確認,方肯認錯呢?7.原告所
言斷無可能在被告未確認規格即自行開模,承擔風險:被
告在答辯㈣狀第四頁第十一行提過:原告實際負責專案人
…與被告證物三所述(2012/5/911:45:22),原告根深蒂
固認定,非原告公司自己產品,若有費用產生理應由被告
自行負擔。根據此論述,試問原告,原告有何風險呢?8.
原告之證物六之編號1.3.4.8.9.11.13.14.15.與最後確認
樣品之規格有任何連帶關係嗎?完全沒有。為何會有此落
差,事實乃是原告基於方便行事,在打樣過程當中即要求
原告廠商開模、備料。事後再以不出貨之手段,要求被告
付款。同時、被告強烈懷疑部分原料原告並無備料,因被
告曾多次要求原告展示其備料數量時,原告以種種理由拒
絕,不讓被告清點。9.根據原告證物一第五項第三條之條
款:在最後請款驗收時乙方(即原告)須附上銅極、程式
、模具圖、模具相片,其所有權歸甲方(即被告)所有。
被告試問原告,銅極、模具圖有交付給被告嗎?被告驗收
完畢了嗎?如果沒有,原告怎有權要求被告給付未付清之
10%模具費用、拒絕出貨、以及所宣稱之工作完成呢?既
然所有權歸甲方,原告有何權利佔據被告所有之系爭模具
呢?原告在其義務未履行前,片面拒絕生產、編織種種理
由等,這不是違約,是什麼呢?以上、被告如所言不實請
舉證之。
原告於101年5月24日前已經打樣數次給被告客戶確認過後
,被告才下訂單給原告...。如果如原告所言,那為何在
SKYPE對話與訂單上不斷強調提醒原告樣品確認之言語呢?
同時,原證23時間101年6月2日聲稱「證明回台灣改模」
。原告明知在此時間點模具回台灣後,可能還需要修改模
具,那不也表示原告知道系爭推車樣品仍在確認階段,既
然在確認階段,原告理應不能備料、開模。根據一般商業
運作,對於新品開發,買方為了讓賣方了解狀況,皆會事
先下單予賣方,且在訂單上或口頭上會強調總總,如須送
樣品確認後方能備料、準備模具等等。真如原告所言,被
告客戶確認沒問題,那怎會導致日後至少十次之樣品確認
之情況發生呢?客戶對於樣品諸多抱怨多次,絕不可能將
就次級品而出貨(必要時、被告可出示客戶抱怨信函。)
。再者、原告如何認定被告於下單後與被告客戶溝通不良
呢?依據為何呢?為何還要再次修改呢?原告明知樣品送
樣中,卻擅自進行後續事項,這已經犯了商業運作之最大
錯誤,被告反問原告這做法是對的嗎?同時,系爭推車由
原告設計、設計師由原告選定、模具廠由原告選定、產品
設計不良由原告造成、後續模具修改廠商由原告選定,任
何的製作過程行為皆由原告主導,原告卻將所有的過錯推
至被告客戶,這是合理的嗎?原告提及被告於臨訟時全盤
否認,請原告舉證被告否認何事?原證十八、十九認定被
告所辯純屬子虛,被告反問原證十八傳送3D圖檔給被告
(2011/11/23),屬於期初之動作,與原告所提「溝通不良
」、「已盡力配合被告去修改模具」、「全盤否認」、「
純屬子虛」,有何相關性呢?針對證物十九,乃是100年
12月7日之電子郵件,本段落被告已解釋甚多,且在被告
已答辯㈣狀之第五項詳述,不再贅述。另外,原告提及被
告居然認為模具內孔變大不需要增加費用云云。被告訴訟
代理人黃鴻銘在庭辯時,法官問被告三根管改兩根管後,
把手內孔需不需要修改,被告黃鴻銘回答法官「需要」,
法官又問需不需要模具修改費,被告訴訟代理人黃鴻銘回
答「會有修改費」,被告已當庭回應此問題。同時在原告
準備書㈢暨答辯㈡第一項之㈡提及模具既已修改,則修改
模具及需增加費用……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亦不否認,後又
在第三項之㈡提及被告居然認為模具內孔變大不需要增加
費用?如此前後矛盾之答辯,被告認為原告根本是斷章取
義模糊焦點,誤導本院之判斷。被告再反問原告,若非原
告設計不良造成鋁管強度問題與內塞結構不良,若非被告
替原告立場著想,試問原告,哪個客戶願意捨棄三根鐵管
改為兩根鐵管呢?因為三根管之產品賣相與功能絕對比兩
根鐵管好,況且當初客戶要的就是三根鐵管。原告不斷著
墨此議題,其用意不也是模糊自己該負起之責任嗎?根據
此狀況原告在期間有與被告討論金額細節嗎?如有、請舉
證。事實上沒有。況且此費用僅6,000元(原告聲稱8,000
元),與被告已支付之622,950元金額相比,實微不足道
。假設原告不違約,盡全力將客戶訂單完成,基於互助原
則被告會盡力說服國外客戶分擔部分費用,就如人民幣35
00元修改費模式。更令被告不解,原告在民事減縮之聲明
、準備書暨調查證據聲請狀第二頁所言,支出人民幣3萬
元,折合台幣約14萬餘元,原告僅要求被告支付其中7萬
元,其餘由原告負擔之。換言之,原告願意支付7萬餘元
,卻在意區區6,000元才肯出貨並冒違約之風險。若依比
例原則而言,實令被告對原告心態存疑。原告之心態只有
原告自己清楚。若要被告回答,被告認為原告抓住被告急
於出貨之心理,以拒絕出貨為手段,行要脅被告給付所有
費用之實。這是很合理之推斷。綜合上述,既已違約在先
,原告即無權利要求被告給付之道理,並應退還被告已支
付之費用,方是負責任之態度。
自101年7月5日後,所有的樣品皆是兩根鐵管,期間9月、
10月、11月中,各因不同之問題,送樣給客戶確認。最
後在同年11月22日客戶確認完畢。如果以原告所言,9月
左右交付予被告,意味無再送任何樣品給客戶確認,那被
告反問原告,期間兩個月都在做什麼呢?延宕許久的國外
客戶生意,怎可能白白浪費兩個月之久。
區區幾十萬元而違背商業良知與真相事實,這不是被告公
司之行為。被告針對102年10月29日庭辯,諸多內容與誤
解,以提出三大項舉證。計有:⑴101年5月24日至101年5
月28日SKYPE對話,被告是否確認102年5月24日訂單之事
,以Skype對話舉證:還原事實:被告列出102年5月24日
至102年5月28日被告與原告Skype對話,證明在此階段模
具還在試模階段,被告絕不可能通知原告樣品已經確認完
畢,可逕行備料、開模生產,理由非常明確即5月28日前
原告並無法提供樣品給被告確認啊!如有請原告舉證。原
告於100年5月24日上午10時9分4秒稱:我這幾天都有在跟
模具廠催進度。9分16秒:他預計下禮拜一試模。9分32秒:
如果大底座不試的話會快點。而被告於9分47秒稱:恩客戶
的schedule如下(被告補述:因為被告客戶給于被告出貨
行程表【被告客戶當時並不知實際狀況只要求被告儘速出
貨】,為了讓原告知道客戶的急迫性,所以被告先行下單
給原告,希望原告全力配合。這點註明在第一次訂單上面
,底下Skype也將提及。這就是為何被告事先下訂單給原
告的事實。)(以下對話身分為mark:被告Roy:原告)[20
12/5/24上午10:09:04]Roy,Hsieh:我這幾天都有在跟模
具廠催進度~[2012/5/24上午10:09:16]Roy,Hsieh:他預
計下禮拜一試模。[2012/5/24上午10:09:32]Roy,Hsieh:
如果大底座不試的話會快點[2012/5/24上午10:09:47]ma
rk:恩。客戶的schedule如下(被告補述:因為被告客戶
給于被告出貨行程表【被告客戶當時並不知實際狀況只要
求被告儘速出貨】,為了讓原告知道客戶的急迫性,所以
被告先行下單給原告,希望原告全力配合。這點註明在第
一次訂單上面,底下Skype也將提及。這就是為何被告事
先下訂單給原告的事實。)[2012/5/24上午10:09:54]Roy
,Hsieh:因為那個要跑去有大台機的工廠借機試。[2012/
5/24上午10:10:08]Roy,Hsieh:一般試模廠沒有那麼大
的機械。[2012/5/24上午10:10:16]Roy,Hsieh:所以那
個怕會來不及安排。[2012/5/24上午10:10:31]Roy,Hsi
eh:你可以考慮一下再跟我說~[2012/5/24上午10:10:48]R
oy,Hsieh:原則上~我每天都會打電襪問進度。[2012/5/2
4上午10:10:50]Roy,Hsieh:電話。[2012/5/24上午10:
11:55]mark:1.5月底送1台做最後確認2.6月中空運40
台(客戶做簡報用爭取3萬台的訂單)3.6月底或七月初出30
00台訂單×(被告補述:以上是被告客戶給予被告的Sche
dule。被告在下單之日在skype、訂單上、電話,已經非
常明確告知原告此樣品還需要客戶確認,試問模具在修改
中,被告如何告知原告樣品已經確認。絕無任何買方有如
此荒唐之行為。)[2012/5/24上午10:13:02]Roy,Hsieh
:那。[2012/5/24上午10:13:15]Roy,Hsieh:你可能要安
排~你之前說的廈門的貨運公司~[2012/5/24上午10:13:2
8]mark:那先把小零件試完,大的以後再試不過要運回台
灣時一定要確認沒問題。[2012/5/24上午10:13:32]Roy,
Hsieh:安排在試模產品回台ok後。[2012/5/24上午10:13
:44]Roy,Hsieh:就把模具運回台灣。[2012/5/24上午1
0:13:51]Roy,Hsieh:不然40台會來不及。[2012/5/24上
午10:13:52]mark:好。[2012/5/24上午10:14:03]Roy,Hs
ieh:ok~我會請模具廠拍照片給我。[2012/5/24上午10:
14:22]Roy,Hsieh:底座~修改的部分看模具照片~[2012/
5/24上午10:14:32]mark:剩下的模具餘款請列單給我。[
2012/5/24上午10:14:33]mark:好。[2012/5/24上午10:
14:36]Roy,Hsieh:我會拆開模具拍照。(被告補述:事
後根本沒給被告,如有請舉證。)[2012/5/24上午10:14
:48]Roy,Hsieh:看修改的部分。[2012/5/24上午10:15
:14]mark:橫桿的部份上下縮水很嚴重要注意一下。[20
12/5/24上午10:15:27]Roy,Hsieh:現在模具廠修改的銅
極~差不多好了。[2012/5/24上午10:15:32]Roy,Hsieh:
在放電了。(模具還在修改中,被告如何確認呢?)[201
2/5/24上午10:15:49]mark:內塞部份要先寄回組裝。[20
12/5/24上午10:15:51]Roy,Hsieh:那個回台灣~生產時~
我會添加點石灰。[2012/5/24上午10:15:56]mark:恩。[
2012/5/24上午10:16:00]Roy,Hsieh:讓縮水率減少。[20
12/5/24上午10:16:09]Roy,Hsieh:但pp本身~是很容易縮
水的。[2012/5/24上午10:16:10]Roy,Hsieh:恩。[2012
/5/24上午10:16:18]Roy,Hsieh:小零件~有修改都會寄回
台灣的。[2012/5/24上午10:16:32]mark:大概什麼時候
呢。[2012/5/24上午10:16:37]mark:星期一或二。[2012
/5/24上午10:17:11]mark:恩。[2012/5/28上午09:02:07
]Roy,Hsieh:模具今天會試~[2012/5/28上午09:02:21]
Roy,Hsieh:底座模具下午放電好。(以上,系爭模具還
未完成,被告如何確認呢?),綜合以上,如庭上認為證
據力仍不夠,被告可再舉證更多事實。被告於5月24日下
午下單給原告,至5月28日為止模具都還在修改試模,連
樣品都未看到,試問原告是要被告夢遊大陸去看樣品是否
ok嗎?原告怎可在庭辯說,被告已經在下單之日即已確認
樣品,這根本是欺瞞行為。⑵被告是否確認101年5月24日
訂單之事,以101年6月2日e-mail舉證:接上段,日後原
告在101年6月1日晚上至本公司,由原告開發人員曾恆智
提供一台樣品給被告,雙方協同測試樣品,發現其樣品存
在四大缺失(如證物十九),被告當場要求迅速改善,並
在隔日以電子郵件(此電子郵件為原告證物23)告知原告
專案負責人謝明志。被告反問,既是協同測試原告怎可能
不知道樣品的實際狀況而去開模、備料呢?此證物十九內
容涉及其他原告證物,被告詳述如下供庭上明察。1.Ring
強度不夠斷裂:此項涉及原告證物7、證物9、證物11、證
物5、證物12、證物14,沖模費用與備料費用。2.中間橫
桿還是有問題無法牢固固定:此項涉及原告證物12,沖模
費用與備料費用。3.C扣環凹槽太淺會脫落:此項涉及原
告證物10、證物14、證物15,沖模費用與備料費用。4.斜
面桿縮水要改善:此問題乃是設計不良所導致,至今仍未
改善。⑶就102年5月24日訂單之五點備註答辯:1.國外客
戶確認完畢即可請款:如被告答辯五狀所言,為了促使原
告儘速交貨所做的優惠。2.模具保管所有書隨請款單寄送
並蓋章:被告從未收到。3.請將最後完整版本之3D圖,寄
送於本司:被告從未收到最後完整版本之3D圖,只在100
年11月23日經由Skype收到原告初稿之3D圖檔。原告若提
出其他,被告確定是造假,請原告舉證之。4.所有模具須
拍照給客戶看,請各別給予圖檔如本答辯狀SKYPE所言,
須拍模具內部狀況,如此方能知道模具內容。被告從未收
到如此模具內部相片,原告若提出此相片,被告確定是造
假,請原告舉證之,也懇請庭上查明。被告只有在101年6
月7日左右收到壓縮檔共6張模具外觀圖片並非是內部圖片
而已。而模具約在101年6月20日回台,為何要先將模具運
回,其原因是可以加快速度修改模具等等。5.請附上模具
發票:被告從未收到。其內容即可證明被告並無造假與欺
瞞,而且能將問題點予以釐清,因為事實真相只有一、絕
無二。以下舉證若與事實相左,被告願負起任何法律責任

被告是否應付沖模費用被告主張共三點,內容如下:⑴原
告自始至終並無正式報價給被告,其目的,應係以訂單量
包括此部分費用事後要求被告給付、拒絕生產,那被告又
豈需要給付?蓋若是原告報價太高,被告會委請被告廠商
報價,降低告客戶成本進而製作模具,而不是任由宰割不
替被告客戶利益考量。事後證明原告之沖模費用高於被告
廠商至少一倍之高,若需被告舉證,被告可提出請庭上明
查。在商場上,賣方鑑於未來訂單之量,基於互惠原則會
部份吸收模具費用,難道原告不也常用此慣例嗎?倘若原
告不是如此作法,難道不需要告知被告嗎?如有請舉證。
⑵就本答辯狀一與二所述,原告在樣品未經確認完畢,即
進行開模與備料,豈不顧被告客戶之利益。如果模具不行
,試問將由誰支付呢?⑶如庭上所言,若無模具如何製作
樣品?被告回答:目前預製技術非常先進,況且此推車並
非高科技產品,一般預製廠商製作此樣品絕沒有問題,懇
請庭上訪視其他預製廠商是否為真,以證明被告所言。既
是如是狀況,真正開模時間應於11月23日後而非5月24日
後啊!商場有句不成文之話語,即敢賺敢賠。試問原告有
此擔待嗎?
證人宣稱樣品經打樣過程後確認完畢後,才進行開模、備
料;此點與事實嚴重相反。如否、請原告舉證,否則被告
難以接受。除此答辯狀之SKYPE對話外,被告再提出4點說
明:1.101年12月18日下午至證人公司,曾當面詢問證人
樣品都在確認階段怎去開模,證人當面告訴被告說:我也
不清楚,原告開發人員曾恆智要我直接開模,他就遵照意
思進行,並不知道實際過程。被告在所有答辯狀不斷陳述
,原告在打樣過程中方便行事所造成的結果,就是依據此
段對話。2.證人證詞證明在整個開發過程被告從未參與
,證人訊息全部來自原告開發人員,顯然若有任何錯誤訊
息皆來自於原告所為。被告斬釘截鐵稟報本院絕無如證人
所言,電話中確認樣品確認完畢。3.在原告證物26第3項
,清楚標示模具數量1、金額70000元。這證據是真實的嗎
?還是偽證呢?請本院務必查明。被告認為證人含糊報價
給原告,原告不明就理即要求被告照單全收,這不是宰割
是什麼?同時、模具數量根本不實,原告不需解釋舉證嗎
?證人證詞談及總模具數6~7組,然原告沖模模具費清單
僅3組,顯然原告欲蓋彌彰誤導本院。4.任何廠商模具報
價應是一副模具一個價格,而非一個概數帶過。如被告證
物20。原告既無事先報價,後又含糊要求被告給付方肯為
被告生產,任誰也無法接受原告之處理方式。同時證物內
模具單價高到離譜,原告從商10幾年之經驗難道不會判斷
嗎?而任其錯誤產生,並轉而要求被告給付,更遑論捍衛
被告國外客戶權益。原告應退還所有已給付之款項,所基
於的原因只有一項,整個過程中被告戰戰兢兢處理被告客
戶訂單並無犯錯,而原告不顧及被告權益下,片面拒絕生
產導致被告商譽受損、財務損失、訂單流失、精神耗損等
等。
系爭買賣合約被告沒有簽名,但是被告付款方式不是照系
爭買賣合約方式,被告沒有要求原告做任何變更或追加。
系爭買賣合約約定總價是人民幣124,500元,被告第一次
付30%的訂金、第二次付10萬元,第三次付60%的尾款,也
有支付原告講到的模具由圓形改為橢圓形的修改費人民幣
7,000元的一半即人民幣3,500元給原告,這些都有匯款
單可稽。因兩造算是蠻久的交情,原告稱模具廠那邊希望
先撥10萬元發年終獎金,被告總價尾款10%未支付,第二
次有修改將拉桿由三節改為兩節,當初沒有設計圖,只有
樣品,被告沒有提供設計圖給原告,被告是提供手工的樣
品給原告,被告要求原告根據這個樣品去製造相同的東西
,所以原告要做出模具。樣品原來的拉桿是三節,全部都
是鐵管金屬的,後來原告擅自把拉桿的第一節改成鋁製品
,造成強度不足,還有扣環無法結合,會造成脫落,所以
才改成兩節,系爭推車的設計完全都是原告找其配合設計
師所設計出來的東西,跟被告提供的樣品完全不一樣。系
爭推車的拉桿從三節改為兩節的部分被告有同意,變更之
後,材質還是約定使用鐵管,第二次變更的費用被告完全
沒有同意要支付,這些問題是原告所造成的,被告不同意
支付這些費用。訂單的部分,被告雖然同意下訂單,但是
原告並未同意生產,由原告所提證物十六就可以看出,上
面有寫要先確認付款條件後才同意安排生產。被告於101
年11月23日下訂單,因為101年11月23日以前原告設計出
來那些樣品完全都不行,採購單的內容都是被告打的,被
告原本於101年5月24日發訂單給原告,產品在101年11月
23日以前完全沒有辦法符合國外客戶的要求,被告的訂單
有言明產品如果沒有經過被告的客戶確認無誤,不能生產
,到了大概101年11月22日還是20日以後,被告的客戶確
認原告生產的系爭模具所做出來的樣品是OK的,所以被告
在101年11月23日更正訂單給原告,採購單上面付款方式
「請先確認付款條件才安排生產」是原告寫的,其他都是
被告訴訟代理人黃鴻銘寫的,被告收到原告這個要求後,
被告寫OK,希望原告把訂單簽回,做為彼此的憑證,原
告拒絕簽回訂單,被告有問原告請先確認的付款條件是什
麼,原告希望被告的付款條件如採購單上寫的付款方式即
「結關後30天期票」,被告寫OK,要求原告把訂單簽回,
原告不予理會。第一次變更由圓形改為橢圓形的費用是人
民幣7,000元,各付一半是人民幣3,500元,並非原告所說
人民幣3萬元,各付一半是人民幣15,000元,原告所提證
物四是假的。
採購單是模具製造完成後要生產產品的階段,就是因為原
告的設計錯誤、不良,導致系爭模具所生產的產品無法符
合客戶的要求,所以才從三節改為二節,這是可歸責原告
的設計問題而造成的,此部分如果增加任何費用,應該由
原告負擔。系爭模具是5套沒錯。被告爭執原證四送貨單
的真正,否認這個證據的真正,因為送貨單是很容易取得
的單據,兩造是長期合作的關係,被告告知如有調價,非
經被告同意,被告不負責,之後原告如果因為修改而增加
費用,理應會留下通聯紀錄,以防止被告不付款,請原告
提供被告有同意修改的相關紀錄,被告所提被證四系爭買
賣合約書第2頁有附註,採購單是系爭模具已經確認OK,
要生產產品,被告有向原告下訂單。被告主張第一次底座
由圓形改為橢圓形的修改費用是人民幣7,000元的證據為
被告所提被證三第5頁,原告有提到上次的改模費用人民
幣7,000元,被告幫忙分攤,所以原告要求加人民幣3,500
元,還有該第5頁有提告,如果系爭模具要運回台灣,要
把剩下未付的貨款90%付清,保留10%出貨後付清,所以被
告付了90%的系爭模具貨款,那是原告要求的,中國大陸
的模具廠才願意把系爭模具交付給台灣,可見這過程中並
沒有提到所謂人民幣3萬元的事情,如果真有人民幣3萬元
的事情,原告不可能把系爭模具運回台灣,如第5頁打勾
的地方。原告所提三節改二節的事情,原本報價是142元
,後來改為二節,被告並沒有要求原告因為改為二節而變
更價格,被告的訂購單上所載「本單價142為原始三根桿
的價錢,並沒有為改二根而調整。」的意思是這樣子。
被告確實有於101年7月5日發送原證22之電子郵件給原告
,這個時間點是在原告所稱原證21的採購單的時間點101
年5月24日之後,整個過程是原告本身設計的鋁管一開始
送給被告的客戶那邊,客戶就已經不接受這樣的設計,原
本客戶要三根鐵管,原告一開始的設計第一根是鋁管,第
二、三根是鐵管,被告的客戶有抱怨鋁管強度不夠,被告
在過程中說服客戶試看看,被告寄樣品給客戶,如果強度
不夠,被告再來跟原告討論,後來被告有去原告的工廠,
當時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妻子及訴訟代理人曾恒智在場,
兩造在討論,被告有提到如果原告確定這樣的設計是沒有
問題的,那以後如果有任何的索賠,或者任何的客戶抱怨
,一概由原告負責,原告當場說如果這樣的話,乾脆就不
要,再變更設計,既然被告的客戶覺得強度不夠,那就不
要採用,第一根的鋁管不要,就用兩根鐵管,被告有當面
跟原告說,原始報價142元,雖然現在改成兩根鐵管,但
是價格不變,成本沒有增加,反而是降低的,這樣對原告
是有利的,所以當下兩造是有達成改用兩根鐵管的合意,
這是不得已的狀況下,當場原告沒有說要增加費用,這是
要減少費用,事後原告也沒有再表示要退費。由三根改為
二根的修改,會造成手拉握把的內孔要擴大,所以這副模
具也要修正,模具共有5副,指使其中一副手拉握把的模
具內孔要變大要修正,其他都不用動,被告認為這付模具
內孔變大,不需要增加費用,材料費用會降低,但是會有
模具修改費,這個設計是原告設計不良,原告不願意承擔
事後補償的責任,所以這樣的狀況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一
開始是原告的業務跟被告接洽,價格是實際的管理人員決
定的。東西還沒有確認,原告就開模具,萬一東西不行,
是不是要叫國外的客戶負擔模具費,這在商業裡面是不合
理的。採購單上面有註明國外客戶確認完畢後即可請款,
顯然採購單下單之後,國外客戶還沒有確認完畢,才會有
後來的101年7月5日的電子郵件。原證21的採購單是被告
在模具修正前所下產品採購單。被告是在下採購單之後測
試樣品,被告於101年6月份寄樣品給國外客戶,第一次測
試在101年6月初,這是測試三根鋁管的樣品,經過測試不
行之後,第二次測試在101年6月底,這也是測試三根的樣
品,也是不行,101年7月25日才討論改為二根鐵管,最後
確認樣品都沒問題是在101年11月22日,確認沒問題之後
才有原證16的採購單,原告並沒有把採購單確認簽回。
原告所提供之3D圖真真實實無法確認結構問題,有關被告
如何確認3D圖之事,被告舉證五點解釋:⑴由被告證物二
十一委託被告配合之設計公司幫忙轉檔,其顯示當3D圖檔
直接轉換至2D時,圖面上是無任何尺寸,必須二次標註才
有尺寸顯示如證物二十二。同時設計界、工業界或學術界
對於圖面(製圖概念)定義應含公差、單位、加工方式、注
意事項……等等,方可把設計者之設計概念完全表達清楚
如證物二十三(本公司國外客戶2D圖面)。直接轉檔之2D
圖面若無二次標註尺寸、公差或是其他,是無法讓審圖人
員了解設計者之重點,無這些資料鐵定無法進行確認。任
何機械工程人員皆知這道理,原告訴訟代理人謝明志亦是
機械科畢業,絕不可能不知道這基本道理。若原告認定在
軟體將3D圖轉2D圖是很容易之事且可進行結構、強度、鬆
緊度確認,那為何在被告要求原告提供2D給予被告客戶確
認時,原告予以拒絕?原告庭辯宣稱他們與其客戶皆用3D
圖確認,請原告舉證說明如何與其客戶確認結構、強度、
鬆緊度等品質問題,理由為何?事實:原告事後告知被告標
註2D尺寸時要一個一個加註公差、尺寸需要花很長的時間
去審視配合公差等問題,且原告設計師會向他們收取費用
等等理由,原告認為不需要花費這些費用,因為當時原告
認為他們的設計師非常有經驗,這3D圖應該沒有問題,故
未給予標準2D圖檔給被告。被告反問既要花費金錢那不就
表示圖面需要公差等等訊息嗎?再者、日後因修改模具須
再更動3D圖檔,自此經驗被告堅持要求原告提供2D圖面,
原告也依被告要求提供,而無再修改之問題產生。為何期
初認定自行轉檔2D即可,之後卻提供,顯然原告已知其錯
誤(以上、被告之前舉證已詳細列舉)。實務界、學術界
絕對不可能如原告宣稱在軟體上3D自行轉2D即可確認全部
,原告說詞明顯誤導。以下第四項將舉更多事證說明。⑵
由被告之證物二十三顯示,正確的2D圖面絕對需要公差標
註、加工方式標註、平面度標註、垂直度標註、配合公差
標註與其他之要求,同時在特別重要尺寸位置會放大強調
,讓閱圖之人完全清楚設計者之概念,同時部分尺寸如雲
形線之尺寸在轉檔過程中是絕對無法顯示出來(資料來源
本公司之設計師)。因此,原告宣稱被告可自行轉檔確認
與事實相左,原告應舉證以上,而非指鹿為馬。⑶如證物
二十四,縱使再資深之產品設計師證物來源之設計師經
驗超過十年)在完成圖面後也會製作手工樣品方能完全確
認設計是否錯誤,這基本認知全世界公司都清楚,光是圖
面確認是不足以完全確定設計無誤。被告非專業製造商、
也非專業設計師、被告公司編制也無此相關科系之工程師
(原告很清楚),而是處於買賣角色貿易商。若無國外客
戶確認斷無可能擔負其確認責任,如之前答辯狀所述,原
告僅提供3D圖面,相對被告僅能請客戶就外型確認非內部
結構。況且被告客戶也無相關3D視圖之能力,如何確認呢
?原告不斷論述備料,開模經由被告告知,然原告卻提不
出相關有力舉證,被告如何信服?⑷原告在102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庭辯宣稱被告在被告證物三顯示可自行將3D圖檔
轉換成2D圖檔確認,乃是斷章取義之說詞。被告擷取之前
被告證物三部分內容,當作被告證物二十五舉證,事實是
被告當時為節省時間想嘗試用自己的認知將原告提供之3D
圖轉成2D(賣方提供買方2D圖面,乃是買方替賣方著想避
免模具錯誤延誤交貨之情形發生,縱使圖面經由買方確認
,然賣方設計者也應進行打樣確認所有尺寸是否正確才交
付開模,此項工作非買方應完成之事項,原告實無理由爭
論此點。),但是失敗,同時很多零件圖無法開啟。同時
在被告答辯七狀第19頁倒數第七行SKYPE對話,也明白告
知原告,被告沒學過3D圖我不會量尺寸等語。在在顯示被
告當時無3D視圖能力,既然如此如何能完全確認呢?被告
有困難,難道原告不需要提供2D圖檔嗎?本院曾問被告如
無確認之說,原告怎會去開模?被告整理資料有下列5點:
①當時被告與原告經電話與面對面討論時,原告告訴被告
他的設計師已有設計這方面產品之經驗,要被告放心應該
沒有問題,如有問題原告會負責到底。②被告在之前所舉
證之證據如被告證物14倒數第八行([2011/12/16上午11:
29:53]mark:完全授權給你我信任你的專業)顯示被告授
權於原告開發。除此之外,還有之前提出之證物如備忘錄
、電話、面對面討論皆有提起。③既是授權被告當然相信
原告之能力,同時被告與原告認識十餘年,相信其誠信。
怎知道更換不同之負責人即有不同之作法。④在原告所提
供之資料不足時(無提供標準2D圖),被告將實際狀況告知
被告客戶,被告客戶明確告知被告僅就外型確認,至於其
他無法確認之細節,要求原告負責。被告將此話語轉述給
原告,原告答允之。待被告客戶確認外型完畢後,被告隨
即在100年11月7日以電子郵件(如原告證物19)告知原告
,客戶已經確認完畢(被告並未將「外型」寫進電子郵件
內,那是因為被告認為原告已知道客戶之確認僅是外型無
其他,因此簡短交代確認之事。必要時被告可委請被告客
戶出具證明或出庭,以對被告之詞負責。⑸假設被告當時
能夠轉檔成功確認2D圖面尺寸,但事後被告查證原告所生
產出來之產品零件尺寸,沒有一項完全與圖面尺寸要求相
符合。既圖面尺寸與產品尺寸完全不同,那不也表示原告
未善盡模具正確與否之責嗎?這不也間證實被告當時僅就
外型確認而無法確認結構,否則當下即要求原告將所有模
具依圖面尺寸做全面性修改。
⑴鋁模模具費:證人宣稱無此模具費用,事後原告提出此
費用,兩者關係前後之矛盾有待理清。但就是時而言鋁管
強度不夠、易斷裂,其設計來源來自原告,事後又強詞奪
理宣稱使用鋁管與移除鋁管皆來自被告主張,請原告舉證
。⑵原告不斷強調,被告在當時已接觸證人即原告沖模廠
商,因此完全知悉模具費用內容,被告請問原告這是哪門
的陳訴啊!被告在101年11月23日將101年5月24日訂單修
正(原因:1.樣品確認完畢。2國外客戶變更數量。3單價
從151元改為142元)並傳給原告確認,後來原告在101年
11月23日至101年12月18日期間,不斷要脅給付修模費用
並編織各種理由拒絕生產,後因國外客戶不斷要求被告迅
速出貨否則將求償延遲出貨之罰金約400餘萬元,被告不
堪其損失決定給付所有原告所謂費用,並非被告認錯,於
101年12月18日先後至原告公司、原告配合之沖模廠商與
被告配合之沖模廠商,在此日期之前,被告從未與原告沖
模廠商見面,何來已經知道沖模模具價格。原告心態到底
如何?謊話連篇。原證四所示7萬元塑膠模修改費用被告百
分之百確定是造假虛列,原告證物9、1組7萬元沖模費根
本是浮誇款項。被告善盡商場責任,原告有嗎?而證人在
庭上證詞竟說不清楚沖模總共幾組模具這是合理嗎?再加
上原告所提供之證據僅僅3組,而被告當庭提供之沖模模
具明細證據證明9組(來自原告沖模廠商),這三者中到
底誰在說謊昭然可知。證人避重就輕應與原告存在某種利
益關係,否則怎可能不知道實際模具總共幾組呢?這種不
清不楚之模具內容,竟要被告給付拒絕生產視被告客戶利
益何在。況且原告之模具合約書明白清楚告知被告僅給付
塑膠模具費,而沒有沖模模具費用,那是原告有鑑於未來
訂單之量所做之決定與被告有何關係呢?原告違約已屬事
實,又有何立場提出給付之訴呢?⑶原告不斷主張101年5
月24日之前,被告即已確認樣品,原告可進行開模備料。
此議題在被告舉證之skype內容清楚並反駁原告。被告請
問原告在skype所有內容中,有任何字眼告知原告可備料
開模生產嗎?其內容不也總是提到儘速送樣、存在很多問
題等等話語嗎?被告到底何時已確認樣品之說啊!
本件原告要求給付價金之項目厥為三項:⑴兩造所簽定買
賣合約書之尾款。⑵模具修改費用及鋁件沖床模具費用。
⑶備料費用。而被告並未與原告口頭約定鋁件沖床模具費
用應由被告負擔。經查,兩造定有買賣合約書乙紙作為雙
方權利義務之依據,約定製作5組模具,唯就鋁件沖床模
具與鐵件部分(即原證七至十),則未約定予合約書中,
此部分應屬原告欲自行吸收費用而作為代價以承作本件買
賣合約書中之模具及嗣後被告下定單之產品,此揆以商業
競業之常情,應屬合理,否則兩造於訂約時,即知所欲生
產之產品為何?應製作之模具為何?在訂約前之評估階段
,評估後如認無法負擔此部分成本,豈可能未於磋商時提
出討論,並明訂於契約中?今合約書未予明定,應屬有意
之省略,亦即原告評估後,認自行吸收成本,有助本件被
告同意將模具及商品交由原告承作,自不容原告事後反悔
要求此部分費用。
本件修改模具增加之費用,應屬可歸責原告之設計不良導
致,且依兩造合約係由原告負擔,自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
任何金錢。查由被證十四之100年12月16日上午11:29:53
、備忘錄、面對面會談、被告均明確告知原告此案授權給
原告,但須負起設計不良之責,原告答允之,意即期初之
設計乃原告所為,而原告聲稱之模具修改費亦是此階段發
生。被證三101年5月9日之聯絡內容,乃兩造爭執責任歸
屬之內容,亦即代表被告之立場,且由兩造所約定之買賣
合約書第五條⒉「全部工程完成試模時,若全部或一部不
合格時,應由甲方(即被告)通知乙方(即原告)取回調
換或修改,並依議定期限交清,因退換或條改所發生之一
切費用及其損失概由乙方負責。」,本件修改模具縱有增
加任何費用,依兩造合約之約定,自應原告負擔,況模具
之修改肇因於原告設計錯誤,更應由原告自行負擔相關費
用。又兩造合作已久,原告於之前合作案中,每每未經被
告同意或告知被告,即隨意增加模具修改費用,待給付貨
款時要求被告給付,被告不堪其擾,是以,曾以書面告知
原告日後模具若有任何調價或是額外費用,非經被告同意
之款項,被告概不付款...。,此經原告同意簽回契約書
,是以原告如確有增加模具之修改費用,依兩造間協議,
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事先經過被告同意,或曾告知被告,始
得要求給付。
本件被告雖有下訂單,唯原告並未同意生產,自不得要求
被告給付備料之費用。查被告雖於101年5月24日下訂單予
原告,然亦以書面及口頭告知原告:樣品未經客戶與被告
確認前,切勿自行備料,被告於101年11月22日收到國外
客戶樣品確認通知信,於101年11月23日更正訂單予原告
,並要求其簽回訂單,以作為兩造協議生產之依據,原告
拒絕簽回訂單,遑論生產產品。請參照原告於102年7月23
日之訴狀所附證物十六,其拒絕簽回訂單,意即不幫被告
生產產品,今卻又主張有支出備料之費用,實屬矛盾。另
尾款部分,因兩造間買賣合約書業經被告解約,原告自不
得請求,並應依反訴聲明返還被告即反訴原告已支付之
90%之模具費、海運費、50%之托盤修改費、設計費用等共
622950元。
被告否認原告所提不願意去做所謂的模型,請原告舉證,
根據被告請配合之設計公司在轉2D圖的過程當中,一開始
畫面是呈現空白的,必須要一個零件一個零件貼到圖面上
,如被告所提證物21,這個標示尺寸必須要2次標註,且
必須要包含公差、加工方式,這些在被告答辯狀交代的非
常清楚。被告發現原告生產出來的產品尺寸跟圖面沒有一
樣產品是完全符合的,因為原告並沒有給於所謂的公差尺
寸,部分的尺寸是標示不出來,例如雲形線,這些是標示
不出來的。否認被告要求不要手工打樣,針對原證27,被
告認為發票的日期是101年2月1日,所寫的鋁管加工數量
是3261,這部分應該跟被告的瓦斯推車沒有任何關係,縱
然有關係,也不能認為原告未經確認之前,就自行備料,
與被告無關。系爭模具完成之後放在原告那裡生產,如果
被告下訂單的話是要委託原告生產瓦斯車,整個契約全部
履行完畢之後是要交給被告,整個契約是指包含瓦斯車產
品生產完畢,如果沒有下訂單的話也是要交付給被告等語
置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準宣告免予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起訴主張:本件依兩造間之合約書係模具製造完成
後,應全部交付予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所稱:「反訴被告既
已完成模具之製作,其工作即已完成」云云,顯與兩造之約
定不符,按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590號判例、99年度台上
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兩造間系爭買賣合約書顯
然著重在系爭模具製作完成後交付予被告,側重在財產權之
移轉,理應適用買賣之規定,訴訟標的是買賣契約關係。再
按民法第254條之規定,經查兩造間之系爭模具買賣契約反
訴被告遲未交付系爭模具,因反訴被告遲延買賣標的物關係
,經反訴原告以彰化過溝仔郵局101年12月19日第220號存證
信函催告交付系爭模具,至今其仍未交付,顯已陷於給付遲
延,反訴原告並以此答辯㈡暨反訴狀之送達解除雙方之買賣
契約。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既已解除,反訴被告自無權受領反
訴原告所給付之價金,查本件反訴原告已給付90%之模具費
、海運費、50%之托盤修改費、設計費用等共622,950元,兩
造間契約既已解除,反訴被告無權受領該等款項,爰依民法
第259條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
情。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22,950元,及自
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㈢本件願擔保,請准予宣告假
執行。
反訴被告則以:按當事人之一方,應他方之定作,專以或主
要以自己材料製作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為工作物供給契約,此種契約究係買賣抑為承攬,應探求
當事人之真意,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則適用
買賣之規定;當事人之意思如重在工作之完成,則適用承攬
之規定。查兩造就系爭模具所訂定之買賣契約固為製造物供
給契約,然兩造除約由反訴被告製造模具外,另約由反訴被
告依該模具進行系爭推車生產。此由反訴被告所提之證物16
及證物21分別由反訴原告於101年5月24日及同年11月23日所
下之訂單即可知之。故兩造之系爭買賣合約重於工作物之完
成而非財產權之移轉,其性質屬承攬無疑,反訴被告既已完
成模具之製作,其工作即已完成,反訴原告即有依約給付尾
款之責。又原告並無給付遲延之情事,被告即無由解除系爭
契約。是以反訴被告並無給付遲延之情事,反訴原告即無由
解除系爭契約,從而無由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請求返還其
所支付之費用。退步言之,縱認本件兩造適用買賣之規定,
然因反訴原告拒絕給付修改、備料費用及尾款,反訴被告自
得依民法第264條之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反訴原告所
述無理由,因為本件係屬承攬而工作物業已完成,並無所謂
給付遲延之情事,從而反訴原告亦無由解除契約,所提之反
訴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㈡訴
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準宣
告免予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
兩造於100年12月14日簽訂買賣合約書,契約約定製作三節
式鐵管圓形底座拉桿瓦斯車之模具,由被告提供拉桿瓦斯車
樣品給原告,委託告開立模具以製作樣品所示之瓦斯車,原
告繪製設計圖並製作樣品供被告確認,契約書僅約定PP塑膠
模具部分之費用,鐵管模具費用未訂於契約書中。
101年4月間瓦斯車底部設計由圓形變更為橢圓形,原告主張
模具修改費人民幣3萬元,被告主張人民幣7千元約定由被告
付一半,已支付人民幣3500元給原告。
101年2、3月間原告第一次交付三根鐵管瓦斯車樣品給被告
,第二次於101年4月間原告交付第一根鋁管另二根為鐵管之
三節瓦斯車樣品給被告,被告確認後於101年5月24日下訂單
給原告製作第一根鋁管另二根為鐵管底座橢圓形之瓦斯車產
品,第三次於101年9月間原告再交付拉桿改為二根(第一根
鋁管取消)之鐵管瓦斯車樣品給被告,被告於101年11月22
日下單給原告製作二根鐵管橢圓型瓦斯車之產品製造訂單,
原告未同意生產。
肆、本院之判斷:
本訴部分:
㈠按稱「製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
契約或買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
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
項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
思而為解釋,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
成(勞務之給付),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
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參看本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
九○號判例意旨);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
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
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170號裁判要旨參照)。依兩造之約定為原
告為被告製作三節式鐵管圓形底座拉桿瓦斯車之模具,完
成後模具仍由原告以該模具生產拉桿瓦斯車之產品出賣予
被告,工作全部材料由原告供給,是此契約顯偏重在原告
完成模具之製作得以生產產品,並非重在將完成之模具財
產權交付予被告,因此就委託製造模具部分自應適用承攬
之規定始符合當事人之契約目的。
㈡查兩造於100年12月14日簽訂買賣合約書,契約約定製作
三節式鐵管圓形底座拉桿瓦斯車之模具,契約書中模具價
格僅為PP塑膠模具部分,鐵件部分模具費用未列在其中,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主張鐵件部分模具費用另以口頭
報價約定,被告則辯稱鐵件部分模具費用不需再另支付費
用云云。蓋被告自承兩造約定者係要製作三節式拉桿瓦斯
車產品之模具,模具所製作出之產品內含瓦斯底座及三節
拉桿,零件材料則有塑膠及鐵件之部分在內無訛,因此開
立系爭模具自需包含塑膠及鐵件部分之相關模具始得完成
三節式拉桿瓦斯車之產品製作,是被告辯稱除買賣合約書
上之塑膠部分模具外,無庸支付原告其他部分之模具費用
顯不符常情,自無可採;又兩造原約定為製作三節式鐵管
圓形底座拉桿瓦斯車之模具,後來於101年5月24日被告下
訂單製作產品前則變更為一根鋁管二根鐵管之三節式橢圓
形底座瓦斯車模具,事實上三節式鐵管模具並未製作,有
開模者為一根鋁管二根鐵管之三節式模具,依契約原來就
是約定三節式拉桿,如其中一根由鐵管模具變更為鋁管模
具,並未較三節鐵管模具之費用為高,自未增加模具費用
之支出,則被告仍應負三節式拉桿之模具費用,況如被告
不同意將三節鐵管改為一節鋁管二節鐵管之拉桿,則被告
儘可依原約定之內容要求原告履行,又何會於確認一根鋁
管二根鐵管之瓦斯車樣品後,下訂單向原告購買此一產品
,因兩造均未提出三根鐵管模具相關之約定費用,原告亦
非依此請求,因此可認兩造關於系爭契約已合意變更為一
根鋁管二根鐵管之三節式橢圓形底座瓦斯車模具無訛,另
證人千耀企業社負責人施慶智到庭證稱:原告提出之千耀
企業社發票開立時間101年10月29日品名第三項瓦斯車模
具金額10500元、101年6月10日品名第二項瓦斯車模具金
額70000元、101年7月19日品名第四項鐵管輪溝模具金額
18500元,均屬一根鋁管二根鐵管之三節式瓦斯推車中鐵
鋁件、沖床之模具費用(即原告提出之證8、9、10所示)
,模具均在發票開立前1個月即完成,一根鋁管二根鐵管
之三節式瓦斯推車之樣品在開模前經被告確認無誤,但因
為鋁管有異形一定要先開出一副模具才能打出樣品,輪溝
模具亦同,其他部分則先以手工打樣,會有一些尺寸問題
,等確認結構完後,才下去開模,一根鋁管二根鐵管之三
節式樣品有給被告確認無誤,鐵件及鋁件的模具總共有7
、8副,被告法定代理人曾拿一張寫有模具費、鋁管、鐵
管及塑膠等部分之清單到至其那裏清點確認模具數量及金
額,其做好的上開模具都能使用,要不要用由客戶自己決
定,後來沒做三節拉桿的產品是因為有兩造一方說產品有
問題鋁管不好用才改成兩節,並非原來模具不能使用,所
以有第二次修改模具,其開立之上開發票模具費用並不包
括後來改為二根鐵管二節式推車部分之修改費用在內,二
節改三節之修改費千耀企業社並未向原告請款,亦未開單
據及發票等語在卷,依此上開部分之模具既已完成工作,
自可認為原告依千耀企業社開立之上開三紙發票作為向被
告請求鋁件及鐵件部分之模具費用之依據,共計99000元
,洵屬有據;另系爭模具契約中書面合約部分記載被告尚
有人民幣12,450元未給付,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因此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尾款換算新台幣61,042元,復有理
由。
㈢又查,推車底座由原約定之圓形改為橢圓形部分,此為兩
造所同意,然原告主張修改費用為人民幣3萬元,約合台
幣15萬元云云,並提出大陸廈門市四季模具廠送貨單為據
,被告否認之,並辯稱:當時原告是表示修改費為人民幣
7,000元,約定各人負擔一半費用,其已支付人民幣3,500
元給原告等語。查上開大陸廈門市四季模具廠送貨單尚無
任何經官方認證之資料可資佐證係屬為真,且如系爭手推
車僅底座模具修改費用換算新台幣即高達15萬元,與全部
之模具費用相較,修改成本顯然過高,被告如有同意原告
自應要求被告立據確認以確保被告付款,被告事先如未看
過到相關單據亦無可能貿然同意,原告主張被告同意支出
人民幣3萬元修改費用之一半提出之證據殊嫌薄弱,因此
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推車底座由圓形改為橢圓形之部分修改
費用7萬元,尚屬無據。
㈣另查,被告已確認一根鋁管二根鐵管拉桿之瓦斯車樣品無
訛後,始於101年5月24日下訂單要求原告生產該瓦斯車產
品,已如前述,然嗣後被告以鋁管不好用為由,兩造又談
定將三桿改為二根鐵管拉桿,原告並委請第三人益暄工業
有限公司修改手拉把模具費用8,600元及日貫工業有限公
司修改手拉柄6,000元,此有發票二紙為證,因此部分修
改費即應審認修改原因係可歸責於何人所致,以認定由何
人負擔,被告雖辯稱係因鋁管不好使用才將一節鋁管拿掉
由三節修改為二節鐵管拉桿云云,惟此為變態事實,自應
由被告負舉證之責,然被告並未提出鋁管不好使用或原告
曾確實承認此情之具體證據,因此變更設計既係因被告之
要求所致,則修改費用共計14,600元即應由被告負擔,始
屬合理。
㈤再查,原告主張101年5月24日下訂單要求原告生產一根鋁
管二根鐵管拉桿之三節瓦斯車產品後,其因而備料擬生產
產品,購買之材料為鐵管毛料、硬瓦斯車、鋁管凹型管毛
料、鋁管鋁套、彈簧、C型扣及扣環等情,並提出提出統
一發票為證,然此為生產瓦斯車產品之原料,係因被告於
101年5月24日向原告訂購瓦斯車產品,此屬兩造間另訂有
一個瓦斯車產品買賣契約,並不在原來模具契約範圍內,
原告依承攬之規定及100年12月14日簽訂模具買賣合約書
,請求被告給付瓦斯車產品之原料費用99,751元,顯屬無
據。
㈥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鐵鋁件模具費99,000元、塑膠件模
具尾款61,042元、模具修改費用14,600元,合計174,642
元,其餘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4,6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
告翌日(即10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反訴部分:
㈠反訴原告主張系爭模具契約係屬買賣性質,並依民法第
254條規定,以反訴被告遲延給付為由解除系爭契約云云
,惟查關於系爭模具契約重在工作物之完成,並非模具財
產權之交付,係屬承攬性質,已如前述,故反訴原告依上
開買賣給付遲延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實無所據。
㈡從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已支付90%模具費、海
運費、50%托盤修改費、設計費用等共計622,950元及法定
利息,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從而,本訴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74,642元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部份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
622,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勝訴部分被告 陳明 願供擔
保請准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
准許之。至反訴原告之假執行之聲請,因反訴之駁回而失所
附麗,不予准許,併此敘明。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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