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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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1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白富中
被   告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陳文上
被   告  陳文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
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6日下午3時宣判
,茲因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理由如下述),爰裁
定再開辯論。
二、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2,280,064元,應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誤分為簡易事件,雖原告及被告陳文香均於
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然被
告陳怡伶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具狀答辯,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通常
訴訟事件。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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