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6號
原 告 郭雅玲
被 告 黃綉麗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
一、原告主張持有被告及原告配偶之親密照片,請於裁定10日內
陳報。
二、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宗。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