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6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雪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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