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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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向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向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李向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21時30分許,在南投縣草屯鎮
衛生所旁飲用枸杞酒2、3杯後,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先於同日飲用枸杞酒後之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上路,至南投縣○○鎮○○路上之滿天星卡拉OK店內飲用啤酒數瓶後;復接續前開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再於同日22時30分許,自滿天星卡拉OK店騎乘A車返回其當時位於南投縣○○鎮○○路○○○號5樓之15居處,行至南投縣○○鎮○○路○○○號前,因不勝酒力,致駕駛操控失當而不慎自摔倒地,致己受有雙側手肘開放性傷口之傷害,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委託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對李向生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達180mg/dl,即百分之0.18,達百分之0.05以上,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向生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草
屯分局草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檢測委託書、交通事故處理小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調查報告表㈡、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診斷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份與現場照片7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罪。被告雖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先後2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然因所侵害者屬同一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該2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係以接續之意思為之,故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被告前於10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㈢審酌被告除有上述構成累犯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
前科紀錄外,另亦曾因同類型案件,經法院處以酒駕刑責4次,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本次已為第6次酒後駕車,其對酒醉駕車之危害與將涉刑責定知之甚詳,竟於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8,已達百分之
0.05以上之情形下,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見未能從歷次偵審程序中記取教訓,且因而不慎自摔肇事,並造成己身受傷,實不應該,幸未另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並斟酌其自述目前無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檢察官雖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惟斟酌被告本次犯罪情節以及家庭生活狀況,認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達警惕之效,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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