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判決遺產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 劉世東 被告 劉秀梅
劉美伶 劉芳妙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綉卿 被告 劉蘇錦綢
劉殷宏 劉惠娟 劉科汝 劉惠雅 曾 劉錦華 劉錦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貳㈡第四行,關於「權利範圍:3768分之600」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3758分之600」;附表編號⒑「 劉雅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惠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