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曹家榛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詹國良
李如斌
被 告 謝鍾健瓊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許淑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度調訴字第2號撤銷調解事件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10
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經被告撤回上訴終結,有原告提出撤
回上訴狀在卷可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