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29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王慧鈞
被   告  陳孟郎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92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2日下午2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9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申請信用卡,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
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逾期應另按年息19.99%計算
之利息,暨被告未繳清之金額按月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至
民國99年9月22日持卡期間,累計積欠伊消費本金新臺幣(
下同)15,840元、利息840元未償還,而原告於本院開庭審
理時表示違約金部分撤回不請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
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帳務資料、歷史
帳單查詢、國民旅遊卡白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翠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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