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40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陳貴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邦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02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