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陳勇全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56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2日下午3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9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9月20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並約定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於繳
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
算利息。詎被告自99年7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致積欠伊
本金新臺幣(下同)124,961元、利息8,349元未償還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翠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