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42號
原   告  李德成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為5,535元,卻未說明其依據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及計算裁判費,亦無法得知原告是否已繳納足額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查報被告如未解除系爭保險契
約,原告所得之利益數額為何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加以說明,並
按此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倘聲請人
未查報,致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則本件
應徵之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前繳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6
,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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