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0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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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小字第2036號
原   告  邱昭衛
被   告  李律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99年度附民字第14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9日,在網路露
天拍賣網站上佯稱有APPLEIPHONEG之手機1支欲出售,適原告瀏
覽該拍賣訊息後遭被告詐騙並於同日下午4時12分許匯款新臺幣
18,080元予被告之事實,此業據本院刑事庭99年度簡上字第226
號刑事判決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並有該刑事判決在卷足憑,而原
告雖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然被告到庭除對於上開事證已不爭執,
復自承其尚未依上開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6號刑事判決確定所
諭知緩刑期間內應支付該被害人即原告18,080元之情,是本院綜
上事證,自應認為原告起訴主張為實在有理,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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