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8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欄第六行於「理應注意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車,」後補充「及應注意該路段設有『道路封閉請改走替代道路』之標誌,不得任意行駛於該路段,」;犯罪事實欄第九行「沿台中縣大里市○○路自東往西方向行駛之乙○○」應更正為「沿台中縣大里市○○路自東往西方向行駛,亦未注意該公告封閉路段不得行駛,及未依規定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之乙○○」;犯罪事實欄最後再補充「甲○○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交通分隊警員 曾朝祿 自首陳明其為肇事者及肇事經過,並願接受裁判。」;證據欄第三行「照片8張」應更正為「照片28張」,並補充「復有霧峰分局霧峰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證據欄第五行「不得迴車」後補充及更正為「;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之指示;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2款、第90條、第9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證據欄第八行「被告應有過失」後補充「雖告訴人乙○○亦未注意該公告封閉路段不得行駛,及未依規定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亦有過失,但無解於被告過失行為之成立。」。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查被告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交通分隊警員曾朝祿自首陳明其為肇事者及肇事經過,並願接受裁判,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何淑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