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
原告甲○○
四訴訟代理人卯○○
劉峰銘 被告辛○○
丁○○壬○○庚○○己○○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兼被告戊○○被告辰○○訴訟代理人子○○被告丑○○訴訟代理人寅○○○被告癸○○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甲○○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葉明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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