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余佩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荊政富 (原名 荊玉清 )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299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