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吳德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76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