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吳德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76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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