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3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被   告  周翁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周文正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
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文正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周文正前於民國93年7月23日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4萬元,期限36個月,依約應按月攤
還本息,利率以年息12%,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周文正自95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負全部清償責任,迄尚欠
本金206,720元及利息未還,嗣周文正於98年3月21日死亡
,其繼承人即被告未辦理拋棄繼承,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
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暨單筆授信攤還
及收息紀錄、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
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僅辯稱:周文正沒有留任何
遺產等語,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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