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762號
原 告 陳林菊枝
林育震 (即 林傳順 之繼承人)
林傳益
林守家
林寶慧
前列五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清榮
人
兼前列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曾林寶蓮
被 告 林旺
上當事人間履行分管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