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762號
原   告  陳林菊枝
       林育震 (即 林傳順 之繼承人)
       林傳益
       林守家
       林寶慧
前列五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林清榮

兼前列六人共同
複代理人   曾林寶蓮
被   告 林旺
上當事人間履行分管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