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鄭梅姫 代理人 鄭秋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5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1│103│├──┼───────────────┼────────┼──┼──┤│0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1│103│└──┴───────────────┴────────┴──┴──┘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羅振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