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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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63號上訴人即 蔡李秋錦 原告被上訴人即陳 王秀蘭 (原名:王秀蘭)被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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