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克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克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克寰(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簡克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減刑為1月15日│減刑為1月15日│││││││├────────┼───────────┼───────────┼───────────┤│犯罪日期│96.01.31│96.02.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少偵字第31、32│100年度少偵字第31、32││││號│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1年度少上訴字第8號│101年度少上訴字第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5.02│101.05.02││├─┼──────┼───────────┼───────────┼───────────┤││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少上訴字第8號│101年度少上訴字第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5.02│101.05.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臺中地檢101年度少刑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少刑執│││備註│字第14號│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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