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煜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煜洲犯竊盜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林煜洲(下稱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9年8月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但不免其刑之執行),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9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276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9月24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385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