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緝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俊傑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俊傑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