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壢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一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管靜怡
                    法官黃若美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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