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壢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一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管靜怡
法官黃若美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