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208號刑事判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二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一、
一○四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科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甲○○嗣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
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四樓,為警搜索扣押獨身貴賓卡一張,始知上
情部分應予以更正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之財物數量,犯罪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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