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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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存鎰興工業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
0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存鎰興工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
國人之規定,其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乙○○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
定,其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後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之人數為一人者,處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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