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提起損害賠
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三七號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