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被告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提起損害賠
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三七號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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