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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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50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昕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5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12 年度 重小 字第 505 號裁定(112.02.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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