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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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上訴人 楊皓頴 (原名 楊炳芬

陳旺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 律師

曾耀德 律師

李臻雅 律師

上訴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 律師

游正曄 律師

林禹辰 律師

被上訴人 李芹學 (原名 李德威

湯康齡

陳永盛

共同

訴訟代理人鄭皓軒律師

曾耀德律師

李臻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專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高明德

法官溫祖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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