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上字第9號
上訴人 楊皓頴 (原名 楊炳芬 )
陳旺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 律師
曾耀德 律師
李臻雅 律師
上訴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 律師
游正曄 律師
林禹辰 律師
被上訴人 李芹學 (原名 李德威 )
湯康齡
陳永盛
共同
訴訟代理人鄭皓軒律師
曾耀德律師
李臻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專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高明德
法官溫祖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