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六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八六七號),本院士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六五號)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移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依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朱光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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