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二號
聲請人振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政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東光凡 而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壹萬柒仟柒佰壹拾玖│JC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限公司 曾順榮 │行│元│││├─┼─────────┼─────────┼─────────┼─────────┼─────────┤│2│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肆│JC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限公司曾順榮│行│拾壹元│││├─┼─────────┼─────────┼─────────┼─────────┼─────────┤│3│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貳拾捌萬柒仟柒佰零│JC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限公司曾順榮│行│陸元││日│├─┼─────────┼─────────┼─────────┼─────────┼─────────┤│4│東光凡而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壹萬玖仟壹佰捌拾肆│JC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限公司曾順榮│行│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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