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朝昶五金工業公司楊│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壹拾柒萬陸仟元│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德仁│行││││├─┼─────────┼─────────┼─────────┼─────────┼─────────┤│2│朝昶五金工業公司楊│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貳拾萬元│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日│││德仁│行││││├─┼─────────┼─────────┼─────────┼─────────┼─────────┤│3│ 林宗鍾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貳拾萬元│J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日││││社石牌分社││││├─┼─────────┼─────────┼─────────┼─────────┼─────────┤│4│林宗鍾│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貳拾萬元│J0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五日││││社石牌分社││││├─┼─────────┼─────────┼─────────┼─────────┼─────────┤│5│ 林海源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貳拾萬元│AH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日││││社總社││││├─┼─────────┼─────────┼─────────┼─────────┼─────────┤│6│林海源│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壹拾捌萬捌仟元│AH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五日││││社總社││││├─┼─────────┼─────────┼─────────┼─────────┼─────────┤│7│ 鄭倫甫誠泰商業銀行建成分│壹拾柒萬玖仟元│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行││││├─┼─────────┼─────────┼─────────┼─────────┼─────────┤│8│鄭倫甫│誠泰商業銀行建成分│壹拾柒萬陸仟元│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行││││├─┼─────────┼─────────┼─────────┼─────────┼─────────┤│9│ 陳炳台北銀行玉成分行│捌萬捌仟元│YU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五日│├─┼─────────┼─────────┼─────────┼─────────┼─────────┤│0│陳炳│台北銀行玉成分行│捌萬玖仟伍佰元│YU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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