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抗告人滙通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國明
送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淑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林淑鳳~B法官林淑鳳~B法官林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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