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志賢即被告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辛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蘇志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蘇志賢涉嫌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該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