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一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基霖 訴訟代理人 蕭宏原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鳳山市○○里○○○路○○○巷○號六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復未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有原告提出之開發信用狀暨進口融資契約影本附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