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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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年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緝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