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8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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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148號
原 告 林憲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娟娟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5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