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76號
上 訴 人 楊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錦政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