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579號
原 告 世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碧雲
訴訟代理人 王永發
被 告 潘薰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貳佰捌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3日4時
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營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台
北市○○區○○路○○○號處,因駕駛不慎,致碰撞原告所有
由訴外人王永發所駕駛之521-A8號營小客車(下稱B車),
致B車因而受損。查上揭受損之B車,修復費用計新台幣(
下同)5,000元(內含工資4,200元、零件800元),被告
並當場承諾願意賠償全部車損,詎之後即拒不出面等語。為
此,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5,000元。
三、經查,B車於上開時地遭撞擊致受損及維修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
為證;其中車禍事故部分,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資料記
載:「A車沿光明路東向西逆向行駛,至肇事處時,其右側
車身與沿同路同向直行之B車左側車身撞及而肇事。」足見
被告有駕駛不慎之過失,堪予認定。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據此,原告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
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許。
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5,000元(內含工資4,200
元、零件8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
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2年10月15日出廠
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車
號查詢汽車車籍查詢單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運輸用客車耐用年數為
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四百三十八,而自
該車出廠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100年10月
23日為止,B車使用年數,已逾越固定耐用年數規定之4年
,故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減少之價額,就更換零件部
分,扣除折舊720元後,應以80元為限(即800元-720元
=80元,計算式詳下載),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4,
200元,合計為4,280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應以其中4,28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800×0.438=350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438=197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438=111
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438=62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350+197+111+6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