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孫易男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柔 綾
複代理人 王志傑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建慶 律師
被 告 儐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瑜
訴訟代理人 吳榮森
證 人 丁翊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宜均